據《香港商報》報道,政府政改諮詢已近尾聲,包括民建聯、工聯會等各方正抓緊時間紛提方案和交意見書。儘管意見紛陳,但本港的主流民意,都是對2017年實現普選行政長官有熱切期盼,不希望這個機會白白流走。要讓政改不原地踏步,須有一個好的政改方案,獲得民意的最大支援及立法會三分二議員的通過。那麼,怎樣才算是好的政改方案?起碼應符合以下這麼幾條標準。
一要合法。任何不合法的普選方案,註定是徒勞的。這個法就是符合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當中,基本法第45條清楚列明,“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式提名後普選産生的目標”。任何試圖另搞一套的提名辦法,無異於緣木求魚。大律師公會昨就政改提交意見書,明確指出“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不合法,認為基本法明確排除一個由全體選民或每一個登記選民組成的提名委員會,不同意提委會應“橡皮圖章”式認可由選民推薦的參選人,在法律層面上作出澄清。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也重申,如果間接削弱或繞過提委會,都有機會是違反基本法。故此,各方不應再糾纏于“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及“三軌提名”等違法建議。
二要符合香港實際。香港普選只是地方性選舉,香港並非獨立的政治實體,更非一國,港人有權依法普選行政長官,但絕不可能違反“一國兩制”的憲政現實,不能抵觸憲政框架,意圖削弱或架空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力。行政長官的“雙負責”制,決定了其必然同時顧及到國家和香港的利益,要求特首候選人愛國愛港是十分合理,于法有據的。有政黨提出所有報名參選特首的人,均要附上一份聲明,表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正是應有之義。“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當特首”的底線不容逾越,這在選舉制度設計中須得以體現,事關國家和香港安全的保障,無關入閘門坎高低的設計,也不是專門為某黨派或某個人作特別包容或者排除。
三要有可行性。普選辦法應討論出一個適合香港情況,各方易於接受的方案,既符合民主原則,又具有現實操作性。如何增加提委會的民主元素,體現均衡參與原則及確立民主程式,這是關鍵和難點,需各界有商有量,凝聚共識。
四要能選出有利於香港管治、認受性高的人選。政改最終目的是為香港保持長期繁榮穩定。認受性高,意味擁有民意基礎,有助提高管治能力,施政阻礙相對減少,有利政府招攬人才,亦有利推動長遠政策,更好發揮“一國兩制”優勢,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解決民生問題。有政黨倡議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支援才能成為候選人,正是從提高認受性方面考慮。
林鄭月娥昨表示,政改距離達成共識仍然長路漫漫,又説政黨往往受著激進勢力牽制,在立場上難以調整,希望“畀條路行下得唔得?”顯示凝聚共識不易,如何討論出一個好的政改方案,需要各方求同存異,作出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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