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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方方面面 澳門向社會推介《食品安全法》

2013-08-07 09:27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7月,澳門法務局與民政總署接連舉辦多場《食品安全法》講解會,介紹法律條例與內容、闡釋食品經營生産時的義務,並聽取業界人士意見,希望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推介活動,提升業界及市民對《食品安全法》的認識,保障《食品安全法》的順利實施

  辦講解會加強業界對新法認識

  為加強食品行業對《食品安全法》的認識,普及法律知識,澳門法務局與民政總署于7月4日舉行了第一場《食品安全法》講解會。食品業界代表,包括澳門供應商聯合會、澳門百貨辦館業商會、澳門凍肉食品業商會出席,同時還邀請了相關政府部門,包括經濟局、衛生局、消費者委員會及海關的代表參與討論。這是自《食品安全法》公佈以來舉行的首場法律講解會。會上食品業代表就法律內容發表了多項意見,包括法例條文的解釋以及應為業界制定清晰的操作指引等。

  第二場講解會于7月9日舉行。在7月12日舉行的第三場講解會上,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與業界代表分享如何履行食品生産經營時的義務,包括慎選貨源、依法申報需要接受衛生檢驗檢疫的食品、保留食品進出貨記錄以便溯源管理等。民政總署也針對這部新法推出部分指引文件,並建立專門的食品安全資訊網站,鼓勵食品行業的從業者登錄該網站,瀏覽學習本地及國際食品安全相關訊息。

  本次講解會後,法務局與民政總署將陸續舉辦多場講解會,並通過電視及電臺廣告、傳單等方式強化宣傳,提高食品業及普通市民對《食品安全法》的認識。

  新法涵蓋食品生産方方面面

  澳門立法會于2013年3月27日表決通過《食品安全法》,該法律將於今年10月20日起正式生效,屆時將成為澳門特區政府規範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風險預防以及制定相關控制及應對措施的法律依據,形成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機制,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這部《食品安全法》內容包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權與義務、食品生産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食品安全的標準、風險監測及評估、預防及控制措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應採取的應急措施和解除措施以及相應的違法處罰條款等,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風險預防、控制以及針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機制等均作出規範,還列明瞭食品生産經營時的義務,包括保存進出貨記錄、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等,從各方各面為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食品安全法》將原本分散于多個部門的有關食品安全的許可權集中於民政總署食品安全中心,包括制訂食品安全標準、監查生産經營食品場所、採取防控措施、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發佈風險警示、召回問題食品等,並賦予該中心對所有涉及食品生産、加工、進口、銷售等環節以稽查、檢驗及處罰的權力,確保在食品安全的監管許可權上不存疏漏。

  目前,澳門的食品主要依賴進口,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按現行的機制難以追蹤及辨別問題食品的來源,因此,特區政府希望通過《食品安全法》,加強食品溯源管理,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加大懲處力度保障食品安全

  澳門已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體系和行政監管制度,但隨著食品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監管部門許可權分散、權力交叉甚至出現監管空白的情況。此時出臺一部全面、綱要性的食品安全專門法律,整合現有的食品安全法規,是澳門的當務之急。

  食品安全問題涉及範圍廣,關乎民生需要,澳門特區政府新出臺的這部《食品安全法》,是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引及內地、香港和新加坡等地的食品安全立法的經驗,從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傳達三方面入手,為建立澳門食品安全規範體系而立的。其內容涵蓋了所有食品(除藥品)安全問題,並明確規定了食品生産經營必須符合的五項食品安全標準,調節刑罰幅度使之與現行法律相適應。通過以上法律條例,特區政府希望能從源頭上杜絕食品安全隱患,加強對進口食材的把關,防止出現黑心食品無檢測標準的現象;同時,通過舉辦講解會與食品業人士溝通,在執法和責罰中尋求平衡點。

  即將於10月20日起生效的這部《食品安全法》著重強調保障食品安全重在預防,因此明文加大懲處力度。澳門《食品安全法》特別規定,行政違法行為會被罰款5萬元至60萬元。如果生産經營者偽造、腐敗或變質的食品,使用廢棄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使尚未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也構成《食品安全法》中的行政違法行為,參與這些食品生産、經營等環節的人士均將面臨重罰。

  若生産經營的食品對他人身體造成危險,即觸犯了生産經營有害食品罪,將處以最高5年刑期徒刑或處以最高600日的罰金。罰金以日數定,最高限度為600日,每日金額為澳門幣250至15000。凡是拒絕監察執法人員、不遵守有關法規命令,可能構成加重違令罪,刑期增至8年。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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