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民政部、商務部發佈《關於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機構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今後,具備從事3年以上養老服務、殘疾人服務經驗的港澳服務提供者,將可在內地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服務機構。
所謂服務提供者,即提供這項服務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由香港或澳門特區主管機構根據相關標準判定並出具證明書,再由內地有關審核機關復核。
按照通知要求,港澳服務提供者可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形式,通過新設或並購的方式在內地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服務機構。但其必須具有良好的信譽及經營實力,且至少有一個服務提供者具有在香港、澳門從事3年以上養老服務、殘疾人服務的經驗。
自今年7月1日起,營利性養老機構的設立和變更須先向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後,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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