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翻車” 媒體:查驗義務不能止于“看證書”
直播帶貨的查驗義務不能止于“看證書”
李英鋒
日前羅永浩團隊發佈公告稱,11月28日直播銷售的“皮爾卡丹”品牌羊毛衫部分送檢後鑒定為非羊毛製品,將對所有購買該産品的消費者代為進行三倍賠付。羅永浩斥責該批羊毛衫的供貨方涉嫌偽造文書和涉嫌偽造假冒偽劣商品,涉嫌蓄意欺詐,並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這些天,前有辛巴,後有羅永浩,都因直播帶貨或者説直播帶“假”翻了車。羅永浩在第一時間坦然承認問題,給出三倍賠付方案,確實展現出一定的維權誠意,被不少網友讚為“有擔當”,也不同程度地安撫了消費者的心,維護了羅永浩自身及其團隊的形象。
然而,這種售後維權的“態度誠懇”或“承擔責任”並不能掩蓋羅永浩在此次直播帶貨之前或事中的失察失驗責任。羅永浩稱,在與供貨方合作前,已經簽署了完備的法律協議及合同,也檢查了各種證書(含品牌授權書、經銷授權書、正品檢驗報告),是供貨方“涉嫌偽造文書,涉嫌偽造假冒偽劣商品,涉嫌蓄意欺詐”。言下之意,羅永浩已經盡到了相關查驗核實義務,他也是被人所騙,直播售假的責任完全在供貨方。
其實不然。目前,直播帶貨的性質到底屬於廣告代言還是屬於銷售尚沒有清晰的法律界定,需要結合具體的場景、行為、合同、責任等要素進行分析。但無論是從廣告代言的角度還是從銷售的角度,代言人或銷售者都必須履行嚴格的查驗責任或産品相關事實確認責任、品質把關責任。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據此,即便直播帶貨的性質是代言推薦,主播的推薦、證明也必須符合事實和法律,為了達到這一法定要求,主播在直播之前就得好好做做查驗功課,不僅應該查驗相關的證照、合格證明、檢測報告等,還應該通過相關權威平臺、渠道驗一驗這些文書的真實性,並對所推薦的商品進行檢查比對,而自行抽檢部分商品是最保險最靠譜的方法。
如果直播帶貨的性質是銷售,主播責任就應符合《産品品質法》規定。該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條明確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産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産品的品質;銷售者銷售産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主播作為銷售者,理應使用綜合手段認認真真地查驗一下所進或所售商品的品質情況,承擔起證書核驗、品質把關等責任。
不論從哪個角度審視,直播帶貨的查驗義務都不能止于“看看證書”,不能止于“合同約定”,不能止于表面文章,而必須有更實質、更有效的事實核證、品質把關措施。顯然,羅永浩團隊在此次直播銷售“皮爾卡丹”羊毛衫過程中,所履行的商品查驗義務不到位、不深入、有漏洞,沒有達到法律的要求,這是羅永浩團隊的失職之處,值得所有帶貨主播及其他直播從業人員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