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規範網際網路服務合同 考慮特殊屬性 注重平等原則
在網路時代,各類民事主體通過網際網路從事商品買賣、提供和接受各類服務已成為社會生活的常態。例如,通過網路發送與接收郵件,在網上收看電影電視節目或欣賞音樂,利用即時通信工具進行交流、瀏覽新聞,在購物網站上購買或銷售商品,通過網路約車出行,玩網路遊戲,等等。這些活動實際上都建立在網路用戶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間合同關係的基礎上。可以説,網際網路服務合同已經發展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一類重要合同。
相較于一般合同,網際網路服務合同具有特殊之處。一是大多數表現為格式合同。即網路服務提供者一方事先擬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內容,網路用戶一方只能接受或不接受這些內容,無法對條款加以修改或協商。從網路運作的現實來看,網路服務提供者面對的是海量用戶,不可能逐一與用戶協商訂立合同。這樣一來,格式合同就成為不得不採取的方式。然而,在這些以固定格式呈現的網路合同中,有可能存在有利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而不利於網路用戶的免責、減責條款。二是很多合同表現為無償合同。如電子郵箱合同、網路遊戲合同、即時通信服務合同等。儘管提供服務本身可能是免費的,但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卻可能夾帶一些有償服務,或者大量收集並使用用戶的個人資訊數據。甚至在一些交易類型中,數據本身就被作為交易標的。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認真考慮保護用戶的知情權、服務選擇權和隱私權,防止用戶合法權益被侵害。
在我國現行的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範中,一些合同規則可以適用於網際網路合同。但是,對於日新月異的網路業態和網路合同內容,既有法律規範在調整範圍和方式上存在不少空白,需要加以完善。在依法規範網際網路服務合同過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確保合同訂立方式公平。網際網路服務合同通過網路訂立且只能在網路上履行,為了防止網路服務提供者誤導甚至欺詐用戶,應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明顯位置顯示自己的資訊和實際服務內容、方式等,使用戶能夠合理推定網路服務合同的具體內容,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此外,在大數據技術支援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會傾向於通過特定演算法來設定更有利於實現自己商業利益的服務規則,比如判斷哪類用戶是不友好的,甚至將其列入黑名單。這樣經由演算法而生成的選擇性服務,有可能出現歧視性交易,會直接影響用戶接受服務的品質甚至能否接受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從雙方地位公平的立場出發,考慮賦予用戶知情權以及獲得救濟的手段。
規範格式合同條款。應明確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合同必須包括網路服務的具體內容、服務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法律責任等與用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根據用戶的要求予以補充説明,從而更好地保護網路用戶的權益。此外,在許多網際網路服務合同中,合同標的是通過網路傳輸的內容或數據資訊,如線上影視、音樂、網遊道具、各類軟體等。因此,在確定標的交付時間方面,不應以實物交付或簽收時間為準,而應以資訊數據進入買方系統且能夠被買方識別為準。
明確個人資訊和隱私保護義務。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收集、利用用戶資訊的目的、方法和範圍,共用或再利用用戶個人資訊的情況,用戶資訊、隱私的保護政策和措施,洩露個人資訊、侵害用戶隱私的法律責任等相關事項,敦促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積極有效措施保護個人資訊。此外,網路服務中的各種資訊是以電子資訊方式存儲的,其中有些資訊對於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非常重要。因此,網路服務提供者應以安全方式記錄和儲存這些資訊資料,保證原始數據真實、完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