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3日訊(記者曾金華)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通知明確,為切實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批准,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了進一步減稅降費的一系列措施,明確全年再減少企業稅負3500億元左右、涉企收費約2000億元。兩會一結束,相關政策措施開始出臺落地。財政部已于近日發文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兩部門通知明確,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徵41項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項目見附件),將商標註冊收費標準降低50%。
通知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繳銷手續。以前年度欠繳的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足額徵收,並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取消、停徵或減免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不得影響依法履行職責。其中,行政單位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有關經費支出,納入相關單位預算予以保障;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有關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決。中央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妥善解決財政困難地區的經費保障問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對本地區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進行全面清理,並於2017年4月30日前,將清理規範情況報送財政部。對確需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要實施目錄清單管理,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徵收範圍、徵收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
兩部門要求,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對須取消、停徵或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應當按照《預演算法》、《價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附件:
取消或停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共41項)
一、取消或停徵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共35項)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共12項)
發展改革部門
1.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
公安部門
2.口岸以外邊防檢查監護費
3.機動車抵押登記費
環境保護部門
4.核安全技術審評費
5.環境監測服務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6.白蟻防治費
7.房屋轉讓手續費
農業部門
8.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費
質檢部門
9.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費
測繪地信部門
10.測繪儀器檢測收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願委託檢測費)
11.測繪産品品質監督檢驗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願委託檢驗費)
宗教部門
12.清真食品認證費
(二)停徵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共23項)
國土資源部門
1.地質成果資料費
環境保護部門
2.城市放射性廢物送貯費
3.登記費。包括:進口廢物環境保護審查登記費,化學品進口登記費
交通運輸部門
4.船舶登記費
5.船舶及船用産品設施檢驗費(中國籍非入級船舶法定檢驗費)
衛生計生部門
6.衛生檢測費
7.委託性衛生防疫服務費
水利部門
8.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9.河道採砂管理費(含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
農業部門
10.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收費
11.農藥、獸藥註冊登記費。包括:農藥登記費,進口獸藥註冊登記審批、發證收費
12.檢驗檢測費。包括:新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品質復核檢驗費,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委託檢驗費,新獸藥、進口獸藥品質標準復核檢驗費,進出口獸藥檢驗費,獸藥委託檢驗費,農作物委託檢驗費,農機産品測試檢驗費,農業轉基因生物檢測費,漁業船舶和船用産品檢驗費
質檢部門
13.出入境檢驗檢疫費
14.産品品質監督檢驗費(含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發證檢驗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願委託檢驗費)
15.計量收費(即行政審批和強制檢定收費。非強制檢定收費不得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強制企業接受服務並收費)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16.認證費。包括:藥品生産品質管理規範認證費,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認證費
17.檢驗費。包括:藥品檢驗費,醫療器械産品檢驗費
18.麻醉、精神藥品進出口許可證費
19.藥品保護費。包括:藥品行政保護費,中藥品種保護費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
20.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費
民航部門
21.民用航空器國籍、權利登記費
林業部門
22.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收費
測繪地信部門
23.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
二、取消或停徵的涉及個人等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共6項)
(一)取消的涉及個人等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共4項)
衛生計生部門
1.預防性體檢費
體育部門
2.興奮劑檢測費
中直管理局
3.機要交通文件(物件)傳遞費
相關部門和單位
4.培訓費。包括: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培訓費,國家法官學院培訓費,中央團校培訓費,中央黨校培訓費
(二)停徵的涉及個人等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共2項)
民政部門
1.登記費。包括:婚姻登記費,收養登記費
相關部門和單位
2.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資訊收費。包括:檢索費,複製費(含案卷材料複製費),郵寄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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