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5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破壞海洋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代表國家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與現行條例相比,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勘探開發者的環境保護責任,細化了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的污染防治措施,完善了溢油事故處置應急機制,並根據新環保法的有關要求,增加了責令停業、停産整治、按日連續計罰等處罰措施。
意見稿明確,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破壞海洋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費用,包括處理海洋生態損害産生的處置措施和損害消除費用,海洋生物資源和環境容量恢復到原有狀態的損失費用,監測、評估、專業諮詢等合理費用,修復受損海洋生態或重建替代生態系統産生的合理費用等。除此以外,破壞漁業資源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將承擔漁業資源損失和恢復所需費用及監測、評估、專業諮詢、法律服務等合理費用。
意見稿還規定,發生溢油事故之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應立即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並採取相應有效措施,事後積極配合調查。主管部門有權組織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重新進行環境影響風險評估,必要時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單位和個人在發現溢油事故後,同樣有向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的義務。
意見稿特別強調,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一旦造成溢油事故,將會受到相應的罰款和處分。出現一般或較大溢油事故,將處以直接損失20%的罰款。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的溢油事故,將處以直接損失30%的罰款。與此同時,將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年工資收入50%以下的罰款甚至依法予以處分。
有關人士可在2016年10月4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http://www.chinalaw.gov.cn)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原標題《國務院法制辦: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嚴重破壞生態 國家或將提出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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