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野蠻生長的網貸行業終於迎來了監管紅線。8月24日,銀監會等四部委聯合發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此前一直傳言的借款人的借款金額限額管理得到確認,即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個平臺和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分別為20萬、100萬,同一企業的借款上限分別為100萬、500萬。專家認為,網貸平臺中涉及到房産、汽車抵押等大額貸款項目面臨調整,平臺此後必須轉型,消費信貸有望成為平臺主要發展方向。
網貸業務:十三條“負面清單”
在徵求意見稿公佈8個月後,《暫行辦法》終於公佈,首先對網貸業務經營範圍採用“負面清單”,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發售金融理財産品、不得開展類資産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十三項禁止性行為。
“與去年12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十二條禁令’變成了十三條,增加了不得進行資産證券化等要求。” 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表示。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濤在媒體撰文中指出,目前很多網貸平臺的確在大量開展類資産證券化業務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臺以此類業務為特點,這一規定的出臺,將對此類業務和平臺産生重大的衝擊。可以説,關掉了市場中的模糊地帶和打擦邊球的情況。
另外,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暫行辦法》規定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
董希淼認為,如此一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賬戶都開在銀行,網貸機構碰不到現金,可以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
網貸金額:同一平臺個人上限20萬
此次《暫行辦法》最引人注意的是為借款金額設置了“天花板”,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即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個平臺的借款上限為20萬,同一個企業組織在同一個平臺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同一個企業組織在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為500萬。
事實上,部分個人借款人通過網貸平臺進行房産、汽車抵押等大額貸款項目。前不久,七部委聯合叫停“首付貸”産品,就是不少網貸平臺涉及的項目之一,而該産品也被認為會加大房産投資杠桿,增加房地産市場風險。
“網貸平臺中涉及到房産、汽車抵押等大額貸款項目面臨調整,平臺此後必須轉型,消費信貸有望成為平臺主要發展方向。”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網際網路金融部分析師陳莉對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大額標的項目由於資金巨大風險積聚,另外平臺為了分散風險常常會有拆標現象的出現,借款限額將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問題。
董希淼認為,新規意在引導網貸平臺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小微企業和個人提供借貸撮合,從事實上的信用仲介功能回歸到辦法中的資訊仲介定位;同時,限額也有利於降低網路借貸風險,推動網貸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不過,盈燦集團副總裁、網貸之家聯合創始人石鵬峰對中新經緯客戶端指出,這一條真正完全執行到位非常困難,目前各個平臺之間資訊並不共用,如何確定同一借款人或者企業在不同網貸機構的貸款金額也成為一大難題。
據媒體報道,今年2月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網際網路金融風險資訊共用系統已于2015年9月上線,但截至今年2月,系統累計接入企業僅為60家,這與銀監會公佈的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2349家相去甚遠。
董希淼認為,要想實現資訊共用,一是要做到所有網貸機構備案,二是需要建立全國範圍內的資訊共用系統,將平臺資訊和借款人資訊都納入其中。“隨著資金存管、網貸機構備案、資訊披露等配套制度陸續出臺,小型網貸平臺將面臨較大生存壓力,大型網貸平臺也將面對業務調整和轉型,整個網貸行業將迎來為期不短的調整期。”
借款人和出借人:引導投資者風險自擔
除了對網貸機構劃定“紅線”,《暫行辦法》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為進行了規範,其中明確規定參與網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實名註冊;借款人應當提供準確資訊,確保融資項目真實、合法,按照約定使用資金,嚴格禁止借款人欺詐、重復融資等。對於出借人,《暫行辦法》還要求出借人應當具備非保本類金融産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網際網路,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資訊,出借資金來源合法,擁有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擔借貸産生的本息損失。
銀監會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中提到,這些規定是為了在行業發展初期,更好地防範非理性投資,引導投資者風險自擔,進一步保護出借人合法權益。
對此,董希淼建議投資者,網貸投資風險比正規金融機構大,要有適當的風險承受能力,要做好風險和收益的平衡,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對於風險承受能力不強、風險偏好保守穩健的投資者,不適合在網貸平臺作為出借人借出資金,尤其是中老年人、大學生、進城務工人員等群體不建議參與網貸。(中新經緯APP)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