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單顯示這款絲襪確實花了800元
7月22日,永川區當地一家論壇上,有網友發帖稱:“奇葩!賣菜的老太婆不小心挂爛了一女士800元的絲襪……”該網貼發出後,引發網友對絲襪女子的一片譴責聲。重慶晚報記者調查了解到,事情真相並非如此。
網帖稱天價絲襪女坑老太
7月22日,網友“快到碗裏來”在帖子中稱:“你們見過八百塊錢一雙的絲襪嗎?反正我是沒見過。今天在派出所去辦事,走進去就聽到個女的在哪點吼,最後慢慢聽清楚了是啷個回事:一個賣菜的老婆婆,至少70歲以上,在賣菜的時候,擔的籮兜把這個女的絲襪挂到了。那女的説她的絲襪買成八百塊,喊老婆婆至少賠她四百塊。最後很多人都看不下去,就都在説那女的,那女的還多兇的……
“哎,我真沒見過八百塊的絲襪,就是很普通的絲襪,腳指拇都在外頭露起那種。你們見到過沒得嘛?一個中年婦女,穿的可能一身都沒得八百塊。還要坑別個一個老婆婆四百……是人嗎?”
絲襪女遭來一片譴責聲
帖子發出後,引來網友一致譴責:
“想錢想瘋了吧!坑老婆婆沒得好下場。”
“在派出所還這麼囂張?這就是敲詐。”
“熱天還穿雙絲襪,不熱嗎?800元的絲襪真的不是一般的貴喲!楞個貴的絲襪,怕是抓都抓不爛的喲!”
“這種情況直接報警噻,告她敲詐勒索!”
一名網友當時正好在事發現場。“我當時正好在水韻書香門口,那個女的一直在説她要老大娘賠800元,老大娘説給你100元,太不講理了。我看了一下,轉眼就走了。呵呵
800元的絲襪的確是有的,但穿得起800元絲襪的,會動不動往臟兮兮的菜市場跑?”
“雖然我沒見過世面,但是我可以很肯定地給你説,她一身加起來都沒得八百元。”
當事女子自稱遭冤枉了
前日重慶晚報記者了解到,當事女子和老婆婆事實去了派出所,報警者正是這名絲襪女子。女子提供了絲襪購買憑據,確實超過800元,而且這雙襪子還是她保命的必須品。這到底怎麼回事?
昨日下午,重慶晚報記者聯繫上當事絲襪女子杜鵑(化名)。她説,網路謠言已對她的名譽和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從發帖口吻看,我感覺就是此前在派出所裏對我謾罵的那個人。他根本就沒弄清楚情況,我回罵了他幾句,他啞口無言。估計他因此才在網上發帖繼續抹黑我。”
杜鵑希望通過重慶晚報説明事情真相:7月22日上午,她在水韻書香小區附近買梨子,準備稱重時,背後一名老婆婆可能是為搶個好攤位,裝有蔬菜的籮兜挂爛了她的絲襪。
“我當時就説,如果是幾十百把元的東西就算了,但它是要給我保命的,我買成800元,才穿了一個多月。”杜鵑説,婆婆一開始説送她幾把蔬菜當作賠償,這讓她無法接受。
“現場就有人亂罵我,我回應了,不清楚情況就不要亂説。”杜鵑説,因為現場有人起鬨説她敲詐,她主動打了報警電話。
隨後,杜鵑和老婆婆一起去了派出所。杜鵑出示了絲襪購買憑據:的確價值803元。
“民警問我賠多少,我説我和婆婆都不容易,各自承擔一半,但婆婆説沒那麼多錢,最後只拿200元。我也沒説什麼,同意了。”
救命絲襪真的價值800元
原來,杜鵑患有下肢靜脈血栓,必須穿彈力絲襪,不然會有生命危險。重慶晚報記者根據杜鵑提供的購買憑據,查詢到這款絲襪是德國産的醫用壓力襪,同款絲襪網路售價確實高達900多元(折扣後最低也接近800元)
資料顯示,下肢靜脈血栓是常見的周圍血管疾病,其導致的靜脈瓣膜功能不全及併發的肺栓塞,極易威脅生命。
長年病痛深深折磨著杜鵑,她因此也已停薪留職,家中還有小孩要養,還有房貸要還。“網上説我全身衣著價值不超過800元,(如果不算這對醫用絲襪)還真是沒説錯!”杜鵑説,雖然家庭經濟拮據,但為保命,她才狠心花大價錢購買彈力襪,結果才剛買一個月,就被弄壞了。
最新進展
發帖人已道歉
網友評論大反轉
前日下午,杜鵑在當地論壇發帖説明真相。她説,因為第一個發出與事實不符帖子的網友一直沒有向她道歉,她希望這位網友看到重慶晚報報道後能還她清白。
杜鵑不知道,其實在她發帖後不久,這位“快到碗裏來”網友就發帖致歉了:關於我上次發的帖子,天價絲襪。由於我當時不知道事情的真假,就在論壇發了一篇不符合實際的帖子。在這裡,我給那位大姐真誠地道歉,對不起……我不了解事情在先。
事情真相出爐後,網友們的評論轉向了:
“任何事情不能看表面現象,要深入。”
“那些亂評論的,自己打自己臉。”
“家家都有一本難念的經!都有自己的難處…所以人性本善的!”
“所以説,不要張起嘴巴就亂開黃腔,如果不是討論性的帖子,就搞清楚了再發言。”
“樓主知錯能改,發帖道歉,值得點讚。”
沒弄清事實肆意造謠 侵犯名譽權還涉嫌違法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敬友律師事務所唐斌稱,未弄清事實肆意造謠,不僅侵犯他人名譽權,還涉嫌違法犯罪。
不法行為人侵害他人名譽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和上網用戶,不得利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複製、查閱、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資訊: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故意捏造並散佈某些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還將構成誹謗罪。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