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中新社記者 張雲 攝
交通部今日在其官網公佈《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提出,駕駛員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不應巡遊攬客,不應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巡遊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到達目的地後,駕駛員應主動向乘客提供相應本地出租汽車發票。
《意見稿》指出,駕駛員業務素質與培訓、服務儀容、服務用語和言行舉止應符合GB/T 22485中的相關要求。能夠熟練使用預約服務駕駛員終端應用程式。
關於運營服務,《意見稿》提出,駕駛員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不應巡遊攬客,不應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巡遊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收到訂單資訊後,網約車經營者採用派單機制的,應通過駕駛員終端確認接單;採用搶單機制的,可根據自身情況應答接單。
約車成功後,應主動與約車人或乘客確認上車時間、地點等資訊。對於即時用車服務,還應告知自身位置及預計到達時間。根據訂單資訊,按約定時間到達上車地點,在允許停車路段候客,並主動與乘客聯繫,雙方確認身份。乘客上車後,向網約車經營者發送乘客上車確認資訊,並提示可使用客戶端應用程式中的車輛位置資訊實時分享功能。
運營過程中可根據網路服務平臺規劃線路或乘客意願選擇合理路線,不得繞路,不得中途甩客。到達目的地後,主動向乘客提供相應本地出租汽車發票,集團用戶統一開具或者約車人、乘客另有要求的除外。乘客下車時,提醒乘客可使用客戶端等,通過匿名打分和意見反饋等方式對本次服務行為進行評價。
《意見稿》介紹,車輛不能按時到達約定地點時,駕駛員應提前聯繫經營者重新安排車輛,若已接近用車時間,經營者應致電約車人或乘客表示歉意並説明情況,請求其等待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遇道路、氣候、駕駛員身體、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特殊情況,駕駛員應及時向經營者説明原因,經證實並向乘客説明後可不視為拒載或甩客。
乘客未按約定到達上車地點時,駕駛員應與乘客或經營者聯繫確認,等候時間可按照雙方約定,一般應不少於10min,超出約定等候時間乘客依然未到達,應與經營者聯繫,經同意後方可離去。
此外,發現乘客遺失財物,駕駛員應主動聯繫約車人或乘客,設法及時歸還。無法聯繫的,應及時聯繫經營者或有關部門處理。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