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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保證金大起底 上萬億資金是如何沉澱的?

2016年06月20日 09:19:00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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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建築業保證金大起底 上萬億資金是如何沉澱的?

  6月15日主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清理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各類保證金,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規範保證金管理。

  6月17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吹風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易軍進一步透露了國務院關於保證金清理的具體措施。這些措施初步估算將盤活建築業企業近萬億元資金。

  如此龐大的資金,由哪些名目構成?有無法律依據?有無替代性辦法?《法制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中國建築業協會和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建)。

  名目多達27種

  中建介紹,截至2015年12月末,該公司應業主要求或政府規定繳納的保證金多達27種。

  具體包括: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品質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安全保證金、預付款保證金、預售保證金、勞動保險費、社會保障金、綜合成形保證金、項目進場清場押金、環境保證金、底價風險保證金、新型墻改基金、扶散基金(散裝水泥保證金)、項目預留金、復墾保證金、供水供電保證金、安全文明保證金、租金保證金、發票保證金、安全風險抵押金、土地保證金、審計預留金、廉政保證金、進省保證金等等。

  這些保證金有法律依據嗎?中建法務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這27種保證金中,品質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以及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建築行業保證金的最主要組成部分。其中前三種為國際通行標準的保證金,並在法律法規上有明確依據;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主要是為保障農民工的權益,由國務院發文明確推行的保證金制度。但需要明確的是,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並非強制性規範,而是指導性規範。

  清理後只保留4種

  當然,沒有法律依據,並非就不可收取。因為施工企業和業主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條款。只要是雙方達成合意,並無不妥。據介紹,中建的上述27種保證金中,就有6種屬於合同約定,分別是項目進場清場押金、底價風險保證金、安全文明保證金、租金保證金、發票保證金、安全風險抵押金。

  合同約定的保證金項目,顯然不在政府的“清理”範圍。因為這是市場主體自治的範圍。

  國務院決定要清理的“保證金”項目,只能是政府利用其管理權強制要求施工企業交納的。據中建介紹,其餘的17種,基本都是由項目所在地管理部門以加強工程管理的名義收取的保證金。

  住建部副部長易軍在6月17日的吹風會上透露:“對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品質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

  萬億資金被無息佔用

  整個建築行業交納的保證金額度,總計有多少?易軍披露,通過對七家央企調查情況看,他們繳納的各類保證金,僅2015年度就高達3116億元,佔營業收入的11.3%。全國平均各類保證金的總額佔企業年營業收入的10%。而且這些保證金大多以現金方式繳納。據此估算,近兩年全國加起來,每年的保證金都能超過上萬億。

  這些保證金有多少發揮了“保證”作用?

  以2012年工程質保金為例。根據國家統計局資料,2012年全國建築業企業工程結算收入為12.888萬億元,如按照5%的比例估算,當年建築企業交納的工程質保金為6440億元,而質保金實際使用比例在6%左右。在大量資金被建設單位無息使用(或閒置)的同時,企業為了生存或擴大再生産,不得已還要通過貸款緩解流動資金的不足,額外增加了經營成本,直接影響了生存和發展。

  僅質保金一項,就相當於同期全國建築業利潤總額的135%。

  禁止長期留置不退還

  中國建築業協會曾專門進行“建築業企業各類保證金制度調查”。結果顯示,各類保證金多以現金形式繳納、預留,佔用了企業大量的流動資金。特別是數額大、留置時間長的品質保證金,對企業影響最為嚴重。

  據對截止2011年末竣工的8848個項目分析,工程竣工結算後兩年以內全額返還質保金的項目3586個,佔40.53%;兩至5年全額返還的項目4646個,佔52.51%;超過5年未返還的項目616個,佔6.96%。

  也就是説,數額龐大的保證金,在工程竣工結算後並不能及時返還,而是要拖上三五年。

  確保及時返還,是這次保障金清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國務院要求:“取消的保證金2016年底前退還相關企業;保留的保證金,確保按時返還。”

  銀行保函取代現金

  從中國建築業協會調查問卷數據統計情況看,絕大多數施工項目的保證金採用的是現金方式。保證方式的單一,也是造成施工企業負擔加重的重要因素。

  在國際工程中,為了分散風險,保護市場主體的利益,普遍施行的工程擔保及工程保險模式是銀行保函擔保模式。據北京大學教授樓建波介紹,銀行保函就是由銀行充當擔保人,出具銀行保函,向權利人簽發信用證明。若被擔保人因故違約,銀行將付給權利人一定數額的賠償金。

  中建法律事務部工作人員介紹,在國際承包工程中,業主為了避免承包商違約失控而蒙受損失,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經濟擔保,這是買方市場的特點之一,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由於現金抵押直接影響到承包商的流動資金週轉,而保險公司在向業主提供保證金時又相當複雜,並且擔保金額較高,因此常見的是通過銀行出具的保證金保函,也常稱之為保函。銀行出具保函的擔保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證承包商履行合同的嚴肅性,另一方面因為銀行不願為信譽欠佳或資不抵債的承包商提供經濟擔保,客觀上也起到了凈化國際承包工程市場的作用。

  中國建築業協會也在其調研報告中建議,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應與企業信用狀況掛鉤,廣泛採用銀行保函的方式。政府投資或國有資本投資控股的項目,應優先採用銀行保函的方式進行保證,起到良好的示範帶動作用。

  易軍在上述的吹風會上透露,國務院為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決定“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對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品質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建築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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