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管局發佈通知稱,境內企業(包括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含金融機構)外債資金,均可按照意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
這意味著,相關境內企業可自由選擇外債資金結匯時機。
此前,外債資金意願結匯方式僅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此次在相關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企業外債資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推廣至全國。
6月15日,國家外管局公佈了《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統一了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政策。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是指,相關政策已經明確實行意願結匯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包括外匯資本金、外債資金和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等),可根據境內機構的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現行法規對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存在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外管局對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比例暫定為100%,也研究人士認為,這意味著外匯收入由原來的分次分批結匯直接轉變為一次性結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適時對這個比例進行調整。
《通知》要求,在實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的同時,境內機構仍可選擇按照支付結匯制使用其外匯收入。銀行按照支付結匯原則為境內機構辦理每一筆結匯業務時,均應審核境內機構上一筆結匯(包括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通知》還明確,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對資本項目收入的使用實施統一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並大幅縮減相關負面清單。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