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保監會網站公佈近日出臺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從業務規範、投資管理、風險控制、監督管理等方面就養老保險開展相關業務作出規範。在投資管理方面,《辦法》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範圍、投資組合類型和流動性管理作出明確。
《辦法》提出,養老保險公司應充分發揮養老保險公司在受託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風險管理和年金給付等方面的綜合優勢,向委託人提供合適的産品和服務。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企業年金業務或者保險業務兩年以上經營經驗,應當要求委託人以真實身份參與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並承諾委託資金的來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辦法》要求,養老保險公司為單一團體委託人辦理單一型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受託管理的委託人資金初始金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為多個個人委託人辦理集合型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封閉式投資組合受託管理的個人委託人資金初始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民幣。此外,還可以為多個團體委託人辦理集合型養老保障管理業務。
《辦法》明確,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以養老保障管理産品名義開設産品層銀行資金賬戶和組合層銀行資金賬戶、資産類賬戶,並對每個養老保障管理産品建立獨立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戶管理、賬戶隔離和獨立核算的原則。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應當實行第三方託管制度,採用完全積累賬戶制管理。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運營所得收益,全額計入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類賬戶。
在投資管理方面,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範圍比照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監管規定執行。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由養老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管理,也可委託給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投資管理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保監會規定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産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養老保障管理産品設立的投資組合類型,包括開放式投資組合和封閉式投資組合。開放式投資組合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養老保障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繳費或者領取;封閉式投資組合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在養老保障管理合同約定的封閉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不得提前申請領取。
《辦法》要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養老保障管理産品投資賬戶的流動性管理,確保投資賬戶能夠滿足流動性需要。其中,對於開放式投資組合的流動性管理應當相應要求,包括流動性資産的投資餘額不得低於投資組合價值的5%,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其他金融資産的投資餘額不得超過投資組合價值的75%,其中單一項目的投資餘額不得超過投資組合價值的50%,以及針對投資組合特點建立相應的流動性管理方案等。
《辦法》還將公司適用範圍擴大至養老金管理公司。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人口老齡化趨勢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驅動下,養老保險市場前景被各方看好,保險、銀行等金融行業以及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養老保險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這類養老保險專業機構的市場需求逐漸釋放。考慮到養老金管理公司與養老保險公司性質相似,主要是名稱不同,都有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需求,因此,《辦法》的適用範圍擴大至養老金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也應遵守《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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