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拆的“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館”原貌照片。網路截圖
2012年,年逾七旬的劉光嘉和妻子將閔行區政府告上法庭,劉光嘉認為區政府強拆了自己宅基地及私人博物館,造成巨大的經濟和精神損失,共提出20項賠償,合計2.8億余元並返還相關物品,該案曾被稱為“有史以來最貴民告官案”的訴訟官司。
昨天下午,長寧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確認被告對宅基地房屋、庭院與相鄰魚塘組織實施強制搬遷行為違法等大部分訴訟請求,原告因觀賞魚、奇石盆景等物品損失獲賠50萬元。
強遷範圍是否含“博物館”
2012年4月27日,閔行區政府對劉光嘉、朱榮周位於閔行顓橋鎮安樂村潘家34號約500余平方米宅基地上房屋和相鄰約2000余平方米魚塘上原告所稱的“奇石盆景博物館”實施強制搬遷。
在2013年12月11日的公開庭審中,雙方的爭論焦點是“奇石盆景博物館”是否屬於法院裁定的強遷範圍。
據悉,2011年,閔行法院曾作出行政裁定,要求原告在接到裁決書之日15天內搬離原址。劉光嘉夫婦的代理律師指出,“原址”指的是407.91平方米 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法院裁定的強遷範圍則是包含該房屋在內的佔地共582平方米的宅基地,而宅基地外的“奇石盆景博物館”並不包含在內。
閔行區政府代理律師表示,從強制執行前的原告宅院現狀看,有證宅基地還是擴佔土地(擴佔魚塘),皆在同一宅院範圍之內,皆在本案《拆遷許可證》和《拆遷裁決書》的認定範圍內。裁決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其申請強制執行範圍亦包括了整體宅院(含“博物館”)。
法院認定強拆未超範圍
昨天下午,長寧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從拆遷許可證、估價分戶報告、裁決申請及裁決書內容看,均將宅基地房屋與相鄰魚塘納入拆遷補償與搬 遷範圍,強制搬遷未超越範圍。原告主張的人身及精神等損害賠償的3項行政賠償請求,因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佐證,其主張不能成立;主張的財産損害賠償的 15項行政賠償請求,其主張的不可搬遷物品,屬於拆遷補償法律關係調整的範圍,對該部分賠償訴請,法院同樣不予支援。
對於圍墻外的奇石與盆景、魚塘中觀賞魚等物品,公證書等證據證實上述物品損失係因被告疏忽遺漏所致,被告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量了被告疏忽遺漏未予以搬遷及劉夫婦主張物損品種、數量與金額的合理性、參照同類物品的估價等情形,法院認定酌定賠償金額為50萬元。
對於一審判決,劉光嘉當庭表示了上訴意願。
[責任編輯: 吳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