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支付賬戶年累計20萬元封頂 個人資訊需多方驗證
“野蠻生長”多年後,網路支付和網際網路金融迎來了嚴厲的監管辦法。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引起了各界的激烈討論。
這是繼7月18日央行、銀監會等10部門聯合出臺《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後,監管部門出臺的第二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監管細則。
各方爭論的幾個焦點問題在於,《徵求意見稿》會不會造成網路支付使用不便,用戶體驗變差?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有怎樣的影響?會不會限制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和金融創新?
如何證明“你是你”
“還能不能愉快地‘買買買’了?”這是熱衷於網購、自稱“90後剁手黨”的何欣看到關於《徵求意見稿》的第一感覺。讓她關注的是,“新聞裏説以後網路支付每天的限額是5000元”。
對此,央行相關負責人解釋稱,單日支付限額僅適用於通過支付賬戶餘額付款,而不針對銀行賬戶,超出5000元限額的部分可以通過網路銀行和快捷支付等手段完成交易。因此,所謂“網購限額5000元”的説法是誤讀。
另外一些關於網路支付便捷性的爭議和討論隨之而來。
《徵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應當對客戶實行實名制管理,並通過三個(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客戶基本資訊進行多重交叉驗證。
而第十六條也規定,如果個人客戶要開立可用於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産品的綜合類支付賬戶,需要以面對面的方式核實身份,或通過五個(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身份基本資訊完成交叉驗證。如果只開立消費類支付賬戶,也需要通過三個(含)以上、五個以下的外部渠道交叉認證身份。
所謂交叉認證的外部渠道,指的是通過公安、工商、教育、財稅等管理部門及商業銀行、徵信機構等單位的證明文件。這就意味著,若《徵求意見稿》得以實施,將來要想開立網路支付賬戶,首先需要通過身份證、學歷證明、納稅證明等至少3個渠道,來證明“你是你”。
另外,目前已開立的支付賬戶,未來可能同樣需要補齊這些身份驗證。至於不同銀行發行的銀行卡是否能作為交叉驗證的證明,目前央行還沒給出解答。
《徵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用戶的支付賬戶只能給自己的銀行卡轉賬,不能通過銀行卡給別人的支付賬戶充值,也不能把自己支付賬戶的錢轉賬到別人的銀行賬戶中。第十條還規定,第三方支付賬戶的餘額資金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
在新浪網開展的網路調查中,超過半數的網友表示這份《徵求意見稿》可能導致“消費者網購體驗受到影響”,另有超過80%的網友表示,“第三方支付限額管理對日常生活有影響。”
支付機構“去銀行化”
《徵求意見稿》在業界同樣引起了激烈的討論。
第三方支付是《徵求意見稿》聚焦的核心議題,也是業界討論的焦點所在。在《徵求意見稿》中,央行分別就第三方支付的客戶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與客戶權益保護等多個方面作出了明示。
《徵求意見稿》的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個人客戶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年累計應不超過20萬元;僅擁有消費類支付賬戶的,其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年累計應不超過10萬元。超出限額的付款交易應通過客戶的銀行賬戶辦理。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這意味著,現有的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與P2P網貸平臺之間的合作和業務將需要調整,第三方支付將只能作為純通道,資金的劃轉需要通過銀行完成。
對此,有業內人士認為,這是在限制支付公司的行為能力,迫使支付公司的支付通過銀行體系完成,讓支付公司成為長不大的侏儒。
此外,針對《徵求意見稿》中對綜合類支付賬戶、消費類支付賬戶分別規定的年累計20萬元、10萬元的限額,也有業內人士表示疑惑:限額的依據是什麼?對第三方支付公司來説是不是過於嚴苛?
對此,央行相關負責人8月1日在回答媒體訪問時表示,根據對國內典型代表性支付機構2014年網路支付業務數據的分析,2014年有98.5%的個人客戶的綜合類支付賬戶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20萬元;99.72%的個人客戶的消費類支付賬戶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10萬元。
91金融聯合創始人吳文雄表示,《徵求意見稿》的出臺意在提醒業界,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不能越界,要合規經營。在他看來,《徵求意見稿》的作用是在鼓勵創新和改革的基礎上,逐步細化和明確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的邊界。
吳文雄認為《徵求意見稿》對支付公司的“嚴苛”規定是有現實針對性的,因為有些網際網路金融的創新“有點越界了”。“比如説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想做銀行業務,卻沒有銀行牌照;或者搞資金池,然後利用資金池做理財業務,這在央行的監管中是不允許的。”他説。
有業內人士認為,由於央行等監管機構更多地考慮對金融風險的把控,而支付公司和網際網路公司更多地為自身業務增長考量,因此《徵求意見稿》的公佈也將會引發監管和支付機構之間更深層次的博弈。
在吳文雄看來,從客觀作用來看,通過規定支付限額和業務範圍,《徵求意見稿》引導支付機構“去銀行化”,進一步回歸“小額支付”和“支付通道”的本質。
[責任編輯: 吳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