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今日在其網站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顯示,支付機構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不能超過5000元,年累計應不超過20萬元。
意見稿將支付機構的限額劃為三個範圍:
1、支付機構應根據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餘額付款的交易進行限額管理。支付機構採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
2、支付機構採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下同)。
3、支付機構採用不足兩類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且支付機構應當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賠付責任。
現在絕大部分的網路購物、消費都是通過手機進行,現在手機上基本沒有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那麼,通過密碼和短信驗證碼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最高只有5000元,這對網購體驗帶來影響,比如買個蘋果手機或家電傢具,就會受到影響。另外,像微信支付這樣,只有一個密碼驗證方式的,單日累計金額更是被限制在1000元以內。
此外,意見稿也對用戶通過網路支付的年度消費金額做出了限制。意見稿規定,個人客戶擁有綜合類支付賬戶的,其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年累計應不超過20萬元。個人客戶僅擁有消費類支付賬戶的,其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年累計應不超過10萬元。超出限額的付款交易應通過客戶的銀行賬戶辦理。(編輯:梓斌)
附: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付機構從事網路支付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辦理網際網路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網路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機構。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業務,是指客戶通過電腦、移動終端等電子設備,依託公共網路資訊系統遠端發起支付指令,且付款客戶電子設備不與收款客戶特定專屬設備交互,由支付機構為收付款客戶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收款客戶特定專屬設備,是指專門用於交易收款,在交易過程中與支付機構業務系統交互並參與生成、傳輸、處理支付指令的電子設備。
第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主要服務於電子商務交易的原則,基於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提供網路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支付賬戶,是指獲得網際網路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的真實意願為其開立的,用於記錄預付交易資金餘額、憑以發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細資訊的電子簿記。
第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客戶資訊安全和資金安全。
第五條 支付機構開展網路支付業務,應當落實實名制管理要求,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涉及跨境人民幣結算和外匯支付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客戶管理
第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採取有效措施核實並依法留存客戶身份基本資訊,建立客戶唯一識別編碼。
第七條 支付機構為客戶提供網路支付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服務協議,至少約定下列內容:
(一)支付機構名稱、營業地址、網站地址及聯繫方式;
(二)支付機構提供的網路支付業務類型和業務規則;
(三)支付機構對客戶支付指令的驗證方式;
(四)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客戶資金結算方式,以及支付機構為此提供相關支付便利的義務;
(六)支付機構為防範欺詐等業務風險及洗錢、恐怖融資等非法活動,可以對支付服務採取的限制性措施;
(七)支付機構與客戶的相關責任、權利和義務。
支付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客戶注意服務協議中與客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核心事項,並按客戶的要求予以解釋或説明。
第八條 獲得網際網路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應當經客戶主動提出申請,方為其開立支付賬戶;僅獲得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
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責任編輯: 馬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