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去超市購買了7盒柴雞蛋,發現均已過期,後起訴超市。記者昨天獲悉,大興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超市方退還貨款,並支付原告10倍賠償。
2014年2月28日,原告范某在被告超市買了7盒60枚裝柴雞蛋,共花費434元。其中,1盒載明生産日期為2014年1月27日,6盒載明生産日期為2014年1月29日,保質期均為常溫30天,這意味著范某購買時,雞蛋已“到期”。當天,范某到北京市大興區亦莊鎮食藥所舉報該超市銷售過期雞蛋一事,超市為此受到行政處罰。
3月8日,超市為范某開具發票。此後,范某向大興法院起訴,提出10倍賠償。超市認可范某訴訟的事實,但認為自己已受到行政處罰,而且並非有意出售過期食品,只是因工作疏忽導致出現將過期雞蛋出售給原告。至於賠償,被告超市同意退還范某購物款並支付一倍賠償金,但不同意10倍賠償,認為10倍賠償的前提條件是對消費者有損害,可范某並未受到損害。
大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超市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給消費者,存在明顯過錯。另外,消費者提出10倍賠償並不以消費者的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因此法院不予採納被告的相關抗辯意見,最終判決被告超市退還貨款434元,並支付原告范某賠償款4340元。(記者錢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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