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化一家房地産公司因延遲交樓,被449名業主告上法庭,索賠約6000萬元。法院對這批案件有的調解結案,有的作出了判決。按照一審判決結果及調解方案,開發商需要賠償業主1845萬餘元。一審判決後,開發商不服提出上訴。昨日,部分案件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
文/廣州日報記者林霞虹
實習生淩佩君 通訊員劉佳星
起訴業主
449名
2012年9月底,張先生與從化國泰天彤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天彤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了國泰天彤公司開發的“從化名城·禦景綠洲”一處房産。這套房産總房款為943150元,張先生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
按照約定,國泰天彤公司應在2013年6月30日前將房屋交付給張先生使用。然而,到了2013年6月30日,張先生並未能如期收樓。
根據購房合同,國泰天彤公司如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交房,應自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日按總房價款的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於是,張先生將國泰天彤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對方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的違約金172124元。
與張先生有相同遭遇的還有數百名業主。記者昨日從從化法院了解到,2014年,共有449名業主起訴國泰天彤公司,立案標的達60578639元。
在張先生一案的一審過程中,國泰天彤公司答辯稱,涉案樓盤從化“禦景綠洲一期”早已經完工,但都在辦理備案表和手續,這些屬於政府行為事宜,進度非開發商所能控制,因此,國泰天彤不應當承擔遲延交樓的違約責任。
在另一業主的案件中,國泰天彤公司還提及其違約是天氣原因所致。其稱,2014年5月23日百年一遇的特大暴雨造成涉案樓盤地下室遭受水浸多日,影響了消防及人防工程的成功驗收,應從違約天數中扣除維修電機等設備的時間42天。
此外,國泰天彤公司還認為,合同約定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標準過高。合同約定遲延交樓違約金是補償性的而非懲罰性的,根據房管部門發佈的2013年租金情況表,涉案房屋所在商貿地段的租金為每平方米7元,而原告要求的違約金比租金高出10倍。
在不同個案中,國泰天彤公司請求法院降低違約金至銀行存款利息的標準,或以實際租金損失為準對違約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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