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今天的生計,明天的養老問題也時時牽動外來打工者的心。
深圳經濟特區建立以來,大量的外來務工人員將深圳作為“淘金”聖地。據統計,截至2012年底,深圳市非戶籍人口達767.13萬,為戶籍人口的2.7倍。豐富的人口資源為深圳的發展注入了活力,但戶籍差異所帶來的在養老保險方面的差別待遇,也亟待引起各界重視。
2014年,深圳市螢火蟲工友服務中心對非深圳戶籍勞動者的養老保險狀況進行抽樣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務工人員所在工廠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達97.3%,但仍有半數以上的工廠並不是依法為全部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而是有選擇地繳納;過了試用期才繳納養老保險的做法,佔35.8%。該中心負責人蘇媛告訴記者,調查關注的人群為在深圳工作10年以上、年紀較大的非戶籍勞動者;調查人員選擇有代表性的老工廠(在深圳存續時間超過12年),且用人規模在500人以上的工廠及老工人較多的區域進行調研。發放調查問卷共632份,收回有效問卷577份。
繳費基數偏低
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接受調研的工廠中,按法定標準繳納養老保險的只佔4.8%,而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的佔77.5%,即大多數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只是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
中山大學法學院黃巧燕老師介紹,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標準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記入個人賬戶。而所謂本人工資,應與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相對應。根據法律規定,是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之和。我國自1991年實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不同時期的政策均規定“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或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值得關注的是,1998年《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將養老金繳費的下限規定為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2000年修改後的條例規定最低繳納標準為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2006年,條例再次被修改,由之前與全國一致的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調整降低為市最低工資標準;2012年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稱“社保條例”)維持最低工資作為繳費下限。
“養老保險繳費的多少與退休時養老金額度相關,繳費基數高,養老金就高;繳費基數越低,養老金就越低。”黃巧燕説。
“我1971年參加工作,2012年在深圳退休。早年在老家的國企上班,從2000年12月開始在深圳買養老保險,在深圳共有12年3個月的養老保險。在深圳一直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養老保險。”深圳市公交公司工人黃大叔説。
黃巧燕分析,雖然黃大叔的繳納年限記錄包括在老家時的養老保險,但因為當時深圳社保條例及社保條例實施細則未出臺,所以在他退休時只核算在深圳的養老金,第一年領到684元,其中基礎養老金41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169元。而根據國務院“各地每年養老金的提高比例都能達到10%左右”之規定,2013年7月漲到850元左右。在深圳社保條例和實施細則出臺後,黃大叔能夠將老家的養老保險賬戶上的基金轉到深圳,能領到2700至2800元。
為何有人放棄參保
調查中,有67份問卷回答曾放棄參加養老保險,還有人多次選擇放棄參加養老保險。而關於工人是否聽説過強制購買職工養老保險這一問題,“是”與“否”的答案幾乎各佔一半。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黃巧燕説,參加社會保險不僅是勞動者的權利,而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強制性義務,不能通過協議放棄或減損。但現實中,確實有勞動者選擇“不參加”養老保險。但“不參加”實際上有“自願”與“非自願”之分。
如今,養老保險賬戶轉移制度已經建立,非戶籍勞動者往往選擇在戶籍所在地購買社會保險,對其工作崗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利益産生的影響似乎不大。
據了解,現實中存在多種因素影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選擇是否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這些因素包括:用人單位為逃避繳納責任而要求非戶籍員工自動放棄,員工為保住工作被迫同意放棄;非戶籍員工為免轉移賬戶之累,在其老家或其他地區以個人身份或通過挂靠勞動關係購買職工養老保險,故放棄在深圳購買;非戶籍員工誤解養老保險制度,因其在老家購買了居民養老保險,故放棄在深圳購買職工養老保險;非戶籍員工因不願意減少現時工資收入,主動要求放棄購買職工養老保險;部分勞動者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了解程度有限,認為既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三四十歲才開始購買養老保險也來得及,現在才二十歲上下,不著急,目前將工資全部拿到手是最重要的。
黃巧燕認為,購買養老保險作為一項強制性義務,並非想放棄就可以放棄。非戶籍勞動者放棄在深圳購買養老保險,唯一的合法情形是:勞動者確實能夠提供在其他地區購買職工養老保險(只能是職工養老保險,不包括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單等證據,且用人單位將本應由其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逕付勞動者,由勞動者在其實際繳納地自行繳納。如果缺乏上述證據,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勞動者決定不購買,均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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