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百姓而言,單純就安全度來講,把自己辛辛苦苦掙來的血汗錢,存在銀行無非是最保險的選擇,然而,近期的一系列銀行丟錢事件,讓“最安全”這三個字也畫上了個大問號。
近日,多家媒體報道儲戶銀行存款失蹤,對此,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在1月23日國新辦舉行的2014金融改革等情況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這不該發生,目前是極少的個案。
雖是個案,但影響卻深遠。
從中小銀行到國有大行,丟錢事件越演愈烈,甚至有點走向銀行丟錢“新常態”的意思。究其根本,無非兩點原因:一是責任的界定與賠付的落實;二是技術與相應制度的落後。
眾所週知,我國是世界上居民儲蓄率最高的國家。在4.3億戶家庭中,住戶存款是主要的資産形式。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末,中國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餘額高達116萬億元。因此,保障儲戶存款安全,不僅具有金融安全價值,更有兜底社會公平的意義。
就筆者個人看來,首先,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不管是因為銀行管理或資訊系統漏洞,還是因為個別社會犯罪分子和銀行的工作人員相互勾結造成對存款資金的詐騙等”,商業銀行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因為,不管是“貼息存款”還是別的什麼擺不上臺面的存款項目,只要在銀行發生攬儲行為,只要員工是銀行工作人員,那麼,作為一方的主體,銀行就要為“存款不翼而飛”承擔一定的責任。
其次,在存款丟失後,百姓最關心的就是能否索賠追回。但現實的情況卻往往都是扯皮不清,索賠艱難。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表示,“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幾家大銀行目前出具的存單內容中,也對銀行對存款的保管責任有明文規定。但對存款冒領、丟失應如何處理均沒有具體規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後郭華等專家表示,存款丟失越來越頻繁,從中小銀行到國有大行,一定程度上表明銀行對違法違規的警惕意識低下,技術升級遲緩。理論上來説,除了系統顯示錯誤外,丟錢現象完全能夠杜絕。
根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銀行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産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産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是,對於銷售人員的違規行為,對機構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23日也在吹風會上表示,銀監會已經關注到此事,具體原因和情況還在進一步調查。按照國家法律規定,銀行有義務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無論發生什麼情況,銀行在日常經營中,都必須要加強自身管理,有效防範各種針對存款人的犯罪行為,保護儲戶存款的安全。
如今,本應是購買服務與提供服務的平等買賣雙方關係,現實卻是:取款機吐多了錢,儲戶拿了是盜竊重判,吐少了,儲戶自負;吐假幣,儲戶自負,儲戶存假幣違法……“霸王條款”特性、不平等性暴露無遺。現在更是到了,儲戶存摺(卡)上存款丟了,卻找不著人負責的地步。
銀行對於中國百姓的意義重大,因為銀行不僅是國家的金融機構,更是被百姓視為最可以信賴的機構,是財産的守護者。如果連這最基本的一點都做不好的話,難道真的要逼百姓都在家裏買保險櫃?
2014年6月30日,英國《銀行家》雜誌發表了最新一期的“全球銀行1000強排行榜”。中國銀行業稅前利潤高達2920億美元,佔到全球銀行業總利潤的31.78%,而在十年前這一數據僅在4%左右。且不説千千萬萬的儲戶為之貢獻幾何,一個老道理大家都應該明白:能力越大,責任越大。資金安全防線不是紙糊的,企業社會責任也不能是一句空話。(葉蘇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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