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邢世偉)昨日,因賠償金額創全國之最的江蘇泰興“12·19”環境公益訴訟案二審宣判,江蘇省高院維持一審判決,6企業賠償1.6億余元。
案情
危險化工廢物流入長江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間,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6企業在泰興市經濟開發區內從事化工産品生産,將危險廢物提供給沒有處置資格的四家公司,致使兩萬多噸危險廢物被偷偷倒入河流並流入長江。
曝光後,14名犯罪嫌疑人被以環境污染罪判刑。
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作為民事公益訴訟原告,泰州市檢察院作為支援起訴機關將6家公司起訴至泰州中院。
今年9月10日,泰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當庭判決6家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合計人民幣1.6億余元,用於泰興地區環境修復。
二審
調整賠款履行方式
隨後,企業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二審開庭過程中,江蘇省高院院長許前飛擔任審判長,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邵建東出席庭審,發表出庭意見。
最高檢稱,該案二審判決基本採納了江蘇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與一審判決相比,二審判決對賠償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進行了調整。其中包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如企業通過技改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一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技術改造費用可向法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
專家觀點
目前我國還沒有檢察機關介入公益訴訟的相關法規和文件出臺,檢察機關如何參與公益訴訟仍然沒有定論,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逐步探索和嘗試。
在未來的探索中,檢察機關應逐步從公益訴訟的支援方轉向成為訴訟主體,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訴訟,訴訟的對象不僅是侵害公共利益的企業法人,還包括有管理責任的政府部門,這應該是未來需要突破的。
——中央黨校政法部憲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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