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年3月實施 未見“多套房”業主拋售
屢屢“爽約”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終于確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從該暫行條例全文來看,共分為六章三十五條,內容涉及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程序、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以及法律責任等。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但對有關實時共享的各級管理權限沒有公布。
合富房地產經濟研究院院長龍斌博士表示,多層次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將解決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全國聯網問題,並為未來部分政策實施提供基礎數據來源。但制度發揮作用還有賴于信息共享制度執行細則的落地和完善。滿堂紅研究院劉鏡棠告訴記者,對“多房戶”來說,最影響他們持有決定的是房產稅。不動產登記可以為未來的房產稅提供基礎數據,但是房產稅的出臺尚要經過詳細論證和全國人大的立法程序,目前尚未見有“多套房”業主拋售房源的情況。
條例要點
《不動產登記》條例共6章35條,將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在登記程序、法律責任方面沒有明顯改動。但在信息共享方面,條例提出,未來各級不動產信息將統一納入國土部牽頭建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並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實時共享,這意味著不動產信息將在國土係統內部各級共享。此外,國土、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也應加強彼此之間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的互通共享。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內容包括不動產登記適用對象、執行部門以及登記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責任。條例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和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等均為不動產登記適用對象。
待日後交易再換新證
對業主來說,他們最關心的問題就是——《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是否意味著房產證要更換?該條例第33條已明確指出: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據記者了解,由于不動產登記簿會使用電子介質,每個不動產單元會擁有編碼,相當于不動產的“身份證號”,目前的房產證未來的確存在換證的可能。此外,全國不少地方是房產證和土地證分開,每個房屋同時擁有兩本證,長沙和佛山南海等地就是如此,而廣州的房產則是一本證,因此換證的可能性不大。未來各地不一樣的規范有可能通過換證來進行統一,有可能更換為一本房地產權證。不過,據記者查詢廣州市交易登記的程序,如非必要,舊證無需專門去換新證,等日後出現交易轉手或是繼承、入押或涂銷抵押登記等步驟,可以獲發新房產證。
由于條例規定“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各地也有可能在房產證上印上這個獨一無二的編碼。據記者了解,目前房產證在《不動產登記條例》施行之日前仍然有效,房產證在進行交易或者非交易類的繼承、入押或者涂銷登記等過程中將獲發新證,《不動產登記條例》施行後的房產證會是什麼模樣,明年3月將揭曉。
[責任編輯: 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