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中第八條規定,不動産登記簿應當記載的事項有四大項:不動産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不動産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涉及不動産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其他相關事項。唯獨沒有不動産原始成交價格資訊,這對開徵房地産稅不利。”昨天有市民看了條例之後提出疑問。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員倪紅日解釋,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主要是確定不動産的權屬和位置等資訊,而不動産價格受市場因素影響,在徵稅時要進行科學、公平的評估,這需要另一套評估計稅辦法。條例中沒有錄入房地産價格資訊,並不會對房地産稅的開徵造成影響。
目前不動産登記資訊共用情況似乎並不樂觀。有稅務部門人士向羊城晚報記者透露,目前在廣州,稅務部門與國土房屋部門之間的資訊尚沒有實現實時聯網,共用資訊只限于雙方的定期交換。公安、民政部門的資訊更是沒有開放,在徵稅環節需要了解婚姻狀況等資訊時都需要單獨出證明。(嚴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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