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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總局:化粧品造假擬處貨值10倍罰款

2014-11-10 09:05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昨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過官方網站就《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徵求意見。《條例》對化粧品原料管理、生産經營、廣告宣傳、網路銷售等方面作出規定,同時明確了具體的法律責任。該《條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將同時廢止。

  京華時報記者張然

  ■原料

  使用新原料須觀察4年

  《條例》明確,國家對化粧品原料實行目錄管理。化粧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許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使用新原料生産化粧品,應當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化粧品新原料須經過4年的觀察期。

  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範圍使用限用原料。化粧品生産企業不得利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粧品或者原料、包裝材料生産化粧品。染發、燙髮、美白、防曬等化粧品被列入特殊用途化粧品,應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生産和進口;而非特殊用途化粧品採取備案管理。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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