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6日電(記者陶俊潔、趙曉輝)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6日説,滬港通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到了最後階段。
關於滬港通權益變動相關資訊披露的有關問題,鄧舸指出,在滬港通實行名義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的認定和披露是以名義持有人為準,這是確保市場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據《滬港股票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賣股票達到資訊披露要求的,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和資訊披露義務。通過滬股通買入內地市場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資者,是資訊披露的義務人。
鄧舸説,境外投資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時,應當合併計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資者申請QFII資格時,應當切實履行持股資訊披露和禁止短線交易的有關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併計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産品的持股情況應當合併計算。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併計算。鄧舸説,滬港通下,資産管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按照上述規定履行權益披露義務。
[責任編輯: 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