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超12萬億的信託資産如一潭死水,渠道、流動性困局制約著信託業健康發展。上證報記者獨家獲悉,相關監管部門已經批准全國信託登記中心落戶上海自貿區。
此前,上海市以及浦東新區兩級政府曾醞釀將上海信託登記中心改制為全國性信託登記公司,逐步開展信託受益權集中登記、信託合同登記、信託受益權轉讓及質押融資等業務。
考慮到國內多已設立如北金所、天金所、上海信託登記中心等地區性交易平臺,銀監會曾向上述區域部分信託公司徵求方案。目前,地區性交易平臺受制于受眾面較窄、流動性較差等問題,大多時候扮演一個“簡單仲介”,具體的信託合同和受益權等法律關係的變更,還要到信託公司完成。
而國內信託公司大多采用自己搭平臺進行收益權轉讓的模式,如華寶信託的流通寶、上海信託的贏通轉讓平臺等,但是由於信託公司網站以及一些機構網站訪問量相對有限,主要針對自身的客戶,轉讓産品在投資規模、期限以及收益方面讓雙方達成一致也不容易。
此外,按照《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機構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當對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受讓人同樣不能為自然人,那就意味著個人投資者可以向個人與機構轉讓,機構投資者便只能向機構轉讓,而受讓方必須滿足信託合格投資者的所有要求。
一接近起草方案的信託人士告訴記者,建立信託登記機構的初衷,旨在實現委託人設立信託時通過財産的轉移登記,確認特定的財産為信託財産,在此基礎上産生公示效力,確保購買信託財産的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但他也坦言,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有現實問題和法律障礙的困擾。
“信託登記與現有的各種財産登記制度的銜接會出現問題。受託人的信託財産在納入信託前是普通財産,一旦受託人將信託財産出售給第三人,該信託財産將轉變為普通財産,轉換過程都需要一般財産登記與信託登記的銜接,整套流程非常複雜。”該信託人士説道。
他舉例説,以房屋作為信託財産的,當事人必須分別向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産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登記,然後再持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向信託登記機構申請信託登記。
業內人士曾建議,如果信託登記中心要實現信託産品大規模在交易所發行和交易,信託産品的“標準化”問題急需解決。
“信託公司的産品包裝、風控水準參差不齊,信託登記機構如果只負責形式審查,客觀上難以確保信託登記事項的準確性;如果信託登記機構對當事人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保證或擔保登記事項的準確性,這又是項龐大而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上述信託人士説道。
他建議,未來可以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對信託産品按期兌付本息進行分類評級。“信託産品信用評級可以幫助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同時,信用評級高也會降低發行人的融資成本,而資信等級較低的,風險較大,只能以較高的利率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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