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1月起全面禁止在公園等地設私人會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7日轉發住建部等10部門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丁元竹説,歷史文物本身就受到保護,公園具有公共性質,不能用於私人、營利等,以前由於監管不嚴,對公共資源認識不清等原因,出現了設立私人會所之類侵犯公共利益、助長不正之風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十部門規定還提出,要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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