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軍,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為什麼聽證會只討論怎麼漲價而不討論應不應該漲價?”“為什麼參加聽證會的消費者都是推薦産生而不是隨機選擇?”……時下,水、氣、採暖等許多公共産品在進行價格調整時,都會進行聽證。可是,聽證越來越多,公眾對於聽證的信任度卻越來越低。
我們當前的聽證出了什麼問題?聽證制度如何才能真正發揮作用?日前,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接受了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
中國青年報:從公共政策的角度,您怎麼看有些地方的公交地鐵價格調整?
楊小軍:價格調整的理由之一是,政府對公交地鐵的補貼太多了,已經不堪重負,為了給政府減輕負擔,應該漲價。然而仔細分析,這個理由似乎站不住腳。公交地鐵屬於公共交通,是政府應該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務,政府的錢最應該花在這方面。在該花錢的地方花錢,怎麼能説是不堪重負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市場的問題歸市場解決,政府的問題歸政府解決。對於公交地鐵這類公共産品來説,它更大程度上不是市場問題,而是政府的問題,所以政府有責任負擔起主要成本。
中國青年報:關於有些地方價格調整的聽證,公眾有一些質疑,指出參加聽證的人大多是由推薦而非隨機選擇産生,還有只聽證怎麼漲價的方案,不涉及該不該漲價。您怎麼看這些質疑的聲音?
楊小軍:公眾的這些質疑可謂一針見血。通過一些價格調整聽證的具體安排不難看出,有關方面其實是想結果可控,所以才特別規定了聽證的內容和人員。也就是説,在舉行聽證前,有關方面已經確定了要漲價這個大方向,不希望在聽證這個環節出現太多反對的“雜音”。
如今,許多公共價格聽證都陷入了一個“凡聽必漲,凡漲必聽”的怪圈。聽證前,政府有關部門早就定好了要漲價的決策,只是在具體怎麼漲價的問題上,稍微徵求一些公眾意見。至於聽證,更多時候只是一個讓決策看起來更合法、更民主的裝飾品。
中國青年報:只就公共問題的一部分進行聽證、參加聽證的人員只推薦産生而非隨機選取,這些做法違法嗎?
楊小軍: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決策,政府應該舉行聽證,可是對於具體哪些事項應該進行聽證,法律並沒有進一步明確。而在參加聽證人員的選擇上,法律將“自願報名、隨機選取”作為主要方式,但也規定相關組織可以推薦。所以説,只就公共問題的一部分進行聽證、參加人員只推薦産生等做法,並不違反現行法律條文。
但是,不違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不等於不違反法律的精神。法律中寫進聽證制度的本意,是為了讓公眾能夠充分參與公共決策,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做主。按照這個本意,一個好的聽證制度,應該有可能對政府提交的方案給予否定,而非每次都贊成。以聽證的內容為例,只對怎麼漲價這一個小問題進行聽證,而不去聽證應不應該漲價這個根本性的問題,不是法律的本意,明顯缺少合法性。
實際上,也正是因為我們現在的許多聽證從根本上缺乏法治精神,才會失去公眾的信任。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他們看到所謂的聽證,每次都是討論那些相關次要的問題,核心問題都被“隱藏”起來,幾次過後,大家自然不會陪你玩了。
中國青年報:如何解決價格聽證在實踐中的合法性缺失問題?
楊小軍:首先,在聽證之前,有關方面應該拿出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充分證據。比如公交地鐵漲價,你應該先拿出詳細的,且經過第三方審計機構審計過的公交地鐵運營賬本,讓老百姓看到錢是怎麼花的。如果錢花得合理合法,那麼可以繼續討論要不要漲價;如果錢花得不合理,那麼就免談。
其次,應該修改法律,細化法律的具體規定,讓執行者無法做出與法律相悖的行為。比如在關於價格聽證的內容上,法律就應該明確,該不該漲價應該成為聽證必須要有的內容;而在參加聽證人員的選擇上,除非遇到極少數特殊情況,都應該隨機産生。
最後,聽證的過程應該是全透明的,讓所有關心的公眾都能夠看到。現在許多地方一般會在聽證會結束後發佈所謂的聽證實錄,但很多時候,這些實錄並不完全真實,很多是經過領導審閱、修改過的。真正的實錄是應該在聽證進行的同時,讓會場外的公眾看到、聽到,併發表意見。現如今,網路技術日新月異,網路投票、討論等方式完全可以做到。
中國青年報:法律規定得再細,也會有照顧不到的地方。在法律之外,如何保證聽證制度落到實處?
楊小軍:這需要我們切實推進政府決策的民主化,切實保證協商民主的落實。習近平主席強調,協商就要真協商,真協商就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通過各種方式,在各個層級、各個方面同群眾進行協商。聽證制度正是一項保證協商民主得到具體落實的關鍵性法律制度,一些政府部門不能選擇性聽證,或者按照自己的意思去“打扮”聽證制度。
中國青年報:一些政府官員擔心,耗時過長、內容龐雜的聽證可能會降低決策效率。這種擔心必要嗎?
楊小軍:如果只比決策的速度,民主決策肯定比不過一兩分鐘就能拍板的領導“一言堂”。然而,政府決策的效率不是指決策的速度,而是指決策的整體社會效果。實踐中,慢決策才能快執行,快決策帶來的,往往是難以執行或者侵犯他人利益。因為只有慢決策才能充分考慮執行中可能存在的困難,聽取並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訴求,産生良好的執行效果。為了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政府在決策時應該稍微“慢”下來,踏踏實實、真真切切地走完聽證等協商民主的必要程式。
本報記者 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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