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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首例微信侵權糾紛案一審宣判

2014-09-03 10:37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記者章寧旦

  □本報通訊員林勁標劉香霞

  今天上午,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對廣東首例微信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中山暴風科技公司微信公眾號的擅自轉載行為侵犯了原告中山商房網科技公司的著作權,判令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擅自轉載惹官司

  原告是“中山商房網”微信公眾賬號的所有人,被告則是微信公眾賬號“最潮中山”的運營方。今年1至3月間,“中山商房網”先後向微信用戶推送了題為《中山誰最高?利和高度將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樓全檔案》、《初八後大幅度降溫陰雨天氣》、《莫笑老餅 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餅》3篇文章。文章均載明“本文為商房微信蒐集資料和撰寫的文章,歡迎讀者分享或轉發到朋友圈。任何公眾號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轉載或抄襲”。

  被告的“最潮中山”在今年2月至3月間推送了《誰是中山第一高樓?中山高樓全檔案!祝全體中山人更上一層樓!與你放眼中山!》、《中山下周大幅降溫最低7度!你爸媽知道嗎?擴散週知!》及《中山四大名餅,你都吃過了嗎?中山人轉走》3篇文章。在這3篇文章中,第一篇文章與原告的《中山誰最高?利和高度將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樓全檔案》中相關內容基本相同;第二篇文章與原告對應文章的內容基本一致,只是給出提示的表達方式更為幽默、調皮;第三篇文章基本上是原文轉載了原告的文章,但註明“文章來源於《中山客》,由商房網採集”。

  原告認為,其對上述3篇原創作品享有著作權,被告未經同意擅自轉載、變相抄襲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其著作權,要求被告在其“最潮中山”微信公眾平臺及《中山日報》刊登道歉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1元。

  獨創性是關鍵

  經法院依法傳喚,被告未到庭應訴、答辯,也沒有提交證據。

  經查,法院立案後,被告已主動刪除涉案文章。“最潮中山”負責人先後於5月1日、6月18日向商房網公司員工餘某發出道歉資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商房網公司推送的《中山誰最高?利和高度將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樓全檔案》一文分過去、現在、將來三個層次,詳細介紹了中山高樓的相關數據及背景資料,並結合資料對未來中山的高樓進行了預測,集中體現了創造性勞動,具有一定獨創性,符合作品的條件,因此可以認定商房網公司對這篇作品享有著作權;《莫笑老餅 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餅》與刊登在《中山客》(由案外人經營)的《中山四大名餅》一文的行文結構一致,所介紹內容大體相同,只是略有刪減、修改,商房網公司以這篇文章係其原創作品並據此主張相關著作權缺乏法律依據;第三篇文章《初八後大幅度降溫陰雨天氣》實質上應為一篇介紹天氣情況的時事新聞,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的範圍。

  法院認為,原、被告微信公眾號所推送資訊的領域、受眾具有高度相似性,被告在未經許可擅自將原告在微信上發表並載明不允許其他微信公眾號轉載的文章《中山誰最高?利和高度將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樓全檔案》改頭換面在微信上推送,該行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資訊網路傳播權及獲得報酬等著作人身權及財産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雖然原告未提供其實際損失及被告侵權獲利的相關證據,但原告已為此支出了相應維權費用,故其1元索賠合理有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隨著微信平臺的火爆,微信公眾號侵權現象也越來越多,大量公眾號未經授權即轉載或抄襲他人原創作品,並依靠點擊率賺錢。此外,個人或企業利用微信平臺發佈資訊侵犯他人名譽權、商譽的侵權現象也時有發生。此案主審法官認為,個人或企業利用微信公共平臺時亦要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報中山(廣州)9月2日電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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