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2日電 (記者 周銳)中國國家發改委2披露了其對汽車保險行業反壟斷處罰結果。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中國太平洋財産保險浙江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産保險浙江分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産保險浙江分公司等企業遭罰1.1億元(人民幣,下同)。
除了對汽車行業全方位反壟斷,官方此番披露“罰單”的另一個看點是首次全文公佈了行政處罰責任書,此舉直指外界對中國反壟斷執法透明度的質疑。
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官方網站的“價格監督與反壟斷”子站2日下午集中公佈了和浙江保險行業壟斷案相關的系列行政處罰決定書。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7號”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29號”共計23份。除了發給“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的處罰決定書,其他22份處罰決定書均由保險公司領取。考慮到一些企業因為提供重要證據被免罰,此次捲入浙江保險行業壟斷案的保險公司數量應多過22家。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對象時違法當事人。記者瀏覽發現,這23份處罰決定書有著共同的格式,均分為“你單位主要違法事實”、“你單位行為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和“處罰決定”三個主要部分,並在隨後補充“相關事項”提醒當事人將罰款如數上繳國庫。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這23份處罰責任書也清晰的勾勒出各涉案企業違法細節,以及億元罰單分佈的具體情況。
民安財産保險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1.37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137萬元。
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6283萬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62.83萬元。
安邦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4.08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408萬元。
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2.76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276萬元人民幣。
天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6.7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670萬元。
安誠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2.45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245萬元。
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3470萬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34.7萬元。
渤海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3825萬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38.25萬元。
中國大地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9.55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955萬元。
太平財産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3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300萬元。
華泰財産保險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1.9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190萬元。
華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2.06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206萬元。
都邦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2.37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237萬元。
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5.05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505萬元。
永誠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2.43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243萬元。
永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4.04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404萬元。
陽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9.6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960萬元。
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2.87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287萬元。
中華聯合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10.29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1029萬元。
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20.7億元人民幣處以1%罰款,計2070萬元。
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29.08億元處以1%罰款,並按照45%減輕處罰,計1599.4萬元。
中國人壽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業車險銷售額11.27億元處以1%罰款,並按照90%減輕處罰,計112.7萬元。
除了22家保險公司,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也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國家發改委認為:1、浙江省各財産保險公司2011年後仍在執行新車、高檔車的保險費率標準,而且無論上述價格壟斷協議是否停止執行,都不能改變你單位組織各財産保險公司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性質。2、在自由公平競爭的市場上,各公司作為獨立經營者,具有衡量自身經營成本、確定採購價格的經濟人“理性”,優勝劣汰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你單位組織各財産保險公司設定不同的商業車險手續費率上限標準,削弱了各公司通過吸引優質代理人拓展市場的競爭,使市場份額相對固化,實際上是保護低效率企業,不僅無助於提高中小經營者競爭力,而且也減弱了全行業經營者提升服務、創新産品的動力,消費者不僅不能從中獲益,反而因市場競爭受到削弱,而難以獲得優質低價的商品和服務。因此,你單位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變更商業車險手續費的協議不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不適用”條件。
鋻於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是本案橫向價格壟斷協議的策劃者、召集者和主要推動者,發改委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罰款50萬元。(完)
[責任編輯: 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