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企巨貪”侵吞7000萬國資 陰陽報告價差2.3億
7本假賬憑據皆為複印件,陰陽評估報告價差2.3億
廣西“國企巨貪”侵吞7000萬國資
侵佔526套職工住房、反覆騰挪將國有資産轉移到自辦企業……隨著廣西國發林業造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發公司)總經理安明明等人侵吞國有資産案進入公訴階段,其涉嫌利用改制、轉讓和拆遷,非法侵吞國有資産和拆遷補償款近7000萬元的案情逐步曝光。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安明明曾是優秀企業家,但在職工眼中卻是獨斷專行的“土霸王”,工廠變成了他的“獨立王國”。這一國有企業負責人貪腐案,既暴露出國企改制存在監管漏洞,也凸顯國企成為“家天下”後的種種問題。
7本假賬侵吞國資1641萬
“在廣西林業造紙廠改制過程中,安明明等人在20天內偽造了7本沒有原件只有複印件的假賬,侵吞國有資産1600多萬元。”柳州市檢察院辦案人員説。
廣西林業造紙廠(以下簡稱林紙廠)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企業,由自治區林業廳主管,擁有林紙廠與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自治區林化工業公司合資組建的國有大型企業廣西國發林業造紙有限責任公司25%的股份。2003年3月,林紙廠改制為民營股份制企業鹿寨國林紙業有限責任公司。在改制前,林紙廠收購了自治區林化工業公司持有的股份。
公訴機關稱,在改制過程中,被告人安明明等人為實現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低於實際價格購買廣西林業造紙廠的目的,組織或指使其他財務人員用複製等方式偽造林紙廠1996年至2002年的財務會計資料,採取重復虛列銀行利息、人員獎金、房屋修繕費用、企業資産折舊費等手段,並將這些偽造資料作為企業改制資産評估的依據,從而降低林紙廠的凈資産。通過這些手段,共計侵吞林紙廠國有資産16410256.7元。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7本假賬看到,賬面憑據全是複印材料。辦案人員指著一本1996年的賬本上制單人“黎慶鋒”説:“經查實,這名財務人員是1998年進廠的,卻‘穿越’到1996年的賬本上擔任了制單人。”事實上,在1996年至2002年6月期間林紙廠並沒有生産經營活動。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一份請示箋顯示,在這份同案被告、財務人員陶智梅和莫浩鋒打的報告上,有在清産核資時為了降低林紙廠的凈資産而把應由國發公司承擔的利息費用轉由林紙廠來承擔的內容,同案被告、原國發公司副總經理洗惠英簽署“轉呈安總批示”的意見,安明明在請示上簽了“可”字。
辦案人員告訴記者,在用假賬降低公司資産後,2003年2月26日,安明明指使財務人員挪用廣西林業造紙廠258萬元,作為被告人安明明等10名股東入股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的註冊驗資款進行驗資。隨後,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付出很少的資金完成了對林紙廠的改制,變成了以安明明為大股東的民營股份制企業。
陰陽評估報告價差2.3億
“兩份評估報告,凈資産一份被評估為9000萬元,另一份則被評估為負1.4億元。負資産的報告用於買廠,正資産的用於賣廠。”辦案人員説,通過這一陰一陽兩份報告,安明明等人達到了從中漁利的目的。
在林紙廠改制為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後,安明明還繼續擔任國發公司總經理。2006年5月和9月,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分兩次購買了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持有的國發公司全部股份。
“天健資産評估公司”2006年4月20日出具的評估報告顯示,國發公司的凈資産為負1.4億元,這一報告被用於購買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股權。而“起元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評估報告證實國發公司的資産是9000萬元。
辦案人員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在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購買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持有的國發公司全部股份後,安明明等人將公司迅速轉讓給了印尼金光集團。相關調查還指向金光集團負責收購的中國區僱員支取了安明明轉入一家“皮包公司”的500萬元。
檢察機關還查明,2005年12月,被告人安明明在任國發公司總經理期間,指使被告人冼惠英等人 將 鹿 寨 縣 國 林 紙 業 公 司 向 國 發 公 司 的 借 款33536590.4元,直接轉為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向國發公司借款,後又授意財務人員在國發公司財務賬上用應分而未分給各股東的股利沖銷上述債務。減除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應分得的股利,被告人安明明、冼惠英等人為股東的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通過賬面上的操作,非法侵吞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國有資産2152多萬元。
辦案人員説,安明明轉移資産的行為由來已久。在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廣西林業造紙廠服務開發公司、鹿寨縣三鑫工貿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友好協商”後簽訂的《協議書》上,廣西林業造紙廠服務開發公司將2273萬元資産連同“公司負債”“年度利潤”一起轉讓給了鹿寨縣三鑫工貿公司。安明明是這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其中廣西林業造紙廠服務開發公司為集體企業,國林紙業公司、三鑫公司是私營企業。
“經過這一騰挪,集體資産就變為了私人資産。”辦案人員説,這些資産包括經營性房産及配套設施資産5處、非經營性房産4處、車輛6台、豬場1家、碼頭1個。
“房爺爺”侵佔職工住房526套
“我們住了幾十年的房子,怎麼就成了安明明一個人的?”在《經濟參考報》記者掌握的多封舉報信、求助信上,國發公司職工無不感到憤怒,稱安明明是超越“房叔”“房嫂”的“房爺爺”。
據辦案人員介紹,1996年前後,居住在廠內宿舍樓的職工響應國家的房改政策,向廠裏交納了購房款,但林紙廠並未將職工的購房款交到政府房改部門辦理房産證,而是向職工發放工廠印製的《住房證》。到2003年林紙廠改制時,廠裏將職工原來交的購房款變性為租房款,按照職工居住時間長短收費,多還少補。
職工梁某某持有的《住房證》顯示,封面上印著《廣西國發林業造紙有限責任公司住房證》字樣,內有一張《住房價格評估表》,顯示當時房屋價值為9577元,他交了優惠後的房款6703元,表上蓋有林紙廠和法人代表安明明的印章。
檢察機關查明,在林紙廠改制過程中,經自治區財政廳同意,將林紙廠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産剝離,不納入林紙廠改制範圍,這些非經營性國有資産包括坐落于林紙廠生活區內11棟職工宿舍、招待所以及生活區河堤防護工程、生活區綠化工程、生活區道路等。
2006年8月,未經主管單位林業廳許可,安明明指派人員向鹿寨縣房地産管理所及有關部門申請,並獲批准將上述非經營性國有資産的産權由林紙廠變更到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名下。
2009年,柳州市實施柳東大道延長線工程項目,需要拆遷林紙廠多棟宿舍樓。2010年1月,安明明隱瞞事實,以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作為上述非經營性國有資産産權的主體,私下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並要求拆遷方拆遷補償款3000多萬元轉入被告人安明明控制的私營公司鹿寨縣三鑫工貿公司賬上。
在領到拆遷補償款後,安明明勒令職工限期搬家。此時,工廠職工發現自己住了幾十年的房子突然變成了安明明一個人的,之後進行長達3年多的持續陳情維權,工廠改制中的相關問題才被暴露出來。
在案件偵破後,這一被阻礙長達4年之久的公共道路工程才得以復工。
國企“土霸王”一手遮天
在廠裏,安明明向來説一不二、獨斷專行。職工出錯,輕者罰款數千到數十萬元,重者非法拘禁,開除公職、黨籍,一個國有企業儼然已成為他一手遮天的“獨立王國”。
無論辦案人員還是工廠職工,幾乎都認為安明明是一個管理企業的能人。他在工廠做了近30年負責人,曾將工廠從一個小廠發展成為一個國有大型企業。
林紙廠前身是位於鹿寨縣雒容鎮(現區劃調整為柳州市柳東新區)的柳州地區雒容紙漿廠,1971年籌建,1989年更名為“廣西林業造紙廠”。
據辦案人員介紹,在1987年被任命為廠長時,安明明只有33歲。1992年,林紙廠在廣西工業企業中排名前50強,在全國林業系統中也頗有名氣。
“回廠後,我準備在一年的時間裏,管理科室逐步使用電腦,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為在企業進一步提升規模後,生産、經營、管理一體化,系統化聯網做好前期準備工作。”1992年4月,安明明在美國考察學習先進管理經驗後,寫下了長達10頁紙的《赴美考察學習給我的啟迪和收穫》,詳述了9方面收穫和打算,頗具超前意識,促成了工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也得到了領導的賞識。1993年,林業部、自治區林業廳借款4000多萬元給林紙廠,之後成為國發公司股本。
“年少得志的安明明精於經營管理,仕途也是一帆風順,但對自己的工人卻是另一副嘴臉,獨斷專行、説一不二。”辦案人員説,工廠儼然是安明明的“獨立王國”,他行使著不受制約的權力。
“因為銷售賬目錯亂,安明明嫁禍于我,以我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為由,非法拘禁了我12天。”原國發公司職工覃某某説。
覃某某告訴記者,2003年8月12日至23日這12天裏,他被關押在公司的一間宿舍裏,不允許家屬會見,完全與世隔絕。期間,安明明還指派公司副總經理把他押到保衛處,搜走了500元現金和銀行卡,並逼問出密碼後取走4800元,扣劃他賣給公司木片的貨款18萬元。覃某某説,有的工人因為出錯,動輒被罰幾萬到幾十萬元,直到離開工廠還欠著工廠的債。
一封題為《吳秋英為什麼到幹部樓去跳樓》的舉報信敘述到,林紙廠小學校長梁文明給安明明提意見之後被降職安排到保衛處值夜班,之後被查出肺癌,在林紙廠做清潔工的妻子吳秋英到醫院護理。而安明明要求吳秋英回廠上班,不然就停發工資,之後吳秋英在工廠幹部樓跳樓自殺身亡。
辦案人員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專案組進入工廠調查後,接待群眾來電來訪289次、接收群眾材料478份。記者 李斌 李鵬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