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增值收益”焉能與繳存者“絕緣”?
□楊孟著
近日一則神帖在網路瘋傳,據這位作者的計算,1.2萬元公積金一年只能得利息22.75元,相當於“一斤瘦肉的價錢”。所以,這位神帖的作者覺得既然如此,還不如把這筆錢拿出來,哪怕買個4%的年收益的貨幣基金,也能完爆那幫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大老爺們。此帖引發了公積金存廢的大討論。拋開網民的激憤情緒,細看現行公積金制度,繳存者只能享有其中已經“打折”了的利息收入,而對“增值收益”則完全“絕緣”,確是不爭的事實。這樣的制度設計,使公積金繳存者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住房公積金收益包括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收入和“增值收益”兩部分。
先説利息收入。根據住建部《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2〕88號),公積金個人賬戶存款年利率當年繳存為0.4%,上年結轉為2.85%。但在具體執行時,實際利率遠低於“規定”利率。據測算,過去十年全國公積金個人賬戶加權平均存款利率僅1.89%,低於同期平均CPI 1.07個百分點。難怪人們詬病公積金躺在那兒“縮水”。
截至2011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存款餘額就高達2.1萬億。據初步估算,僅“十二五”期間,扣除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公積金收益就不少於1400億。這些本來就屬於公積金繳存者個人的收益,卻被“制度化”給有關職能部門了,這于情于理都是説不過去的。
再説“增值收益”。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增值收益”來自使用公積金餘額購買國債的收益(目前規定只能用於購買國債),公積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銀行專戶存儲獲取大約1.2%的利息收入)和無法支取的公積金賬戶存儲款收入三個部分。原來,公積金個人賬戶存款利率之所以如此之低,是因為公積金管理中心從中“抽了水”,將一部分“存貸差”收入囊中,並非由銀行一家獨享。
在“增值收益”的使用方面,《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本來就源自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卻與公積金繳存者完全“絕緣”,這在法理上完全與《物權法》中的“孳息歸屬”原則相悖逆。使用公積金增值部分建廉租房怎麼能是無償的?
對於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條例》第三十條的解釋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可見,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性質屬於按“收支兩條線”原則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但問題的關鍵是,這裡的所謂“自收自支”,並非真正意義上商業化運營的“自收自支”,而是以犧牲公積金繳存者收益為代價的“收”也“增值收益”、“支”也“增值收益”的“自收自支”。
如此公積金管理體制非改不可。為徹底打破公積金利益固化的藩籬,最大限度釋放公積金改革紅利,應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借鑒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的管理體制與機制,將公積金管理中心改制為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拿群眾一針一線”,讓公積金制度回歸公益屬性。此外,抓緊修訂《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公積金“增值收益”只能“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者個人派發紅利”,規範“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行為。同時,提高公積金個人賬戶存款利率,規定按其累存期限,適用同期普通儲蓄存款利率。讓公積金繳存者得大頭,公積金管理中心和銀行得小頭。大多數公積金繳存者只有等到退休時才能支取和使用,從住房儲金與養老儲金替代的角度看,公積金事實上已被賦予了補充養老儲蓄的功能,所以,還需考慮對公積金個人賬戶實行財政保值補貼政策。補貼幅度可考慮相對保值與絕對保值兩種方式,前者即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與銀行基準利率之差,即CPI漲幅。
(作者係湖南省農村發展研究院研究員;中南大學PPLG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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