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林志穎科技公司董事身份造假”等消息在網上被大量轉載後,引發公眾對林志穎科技公司董事身份摻假熱議。對此,林志穎認為該資訊報道者《電腦報》及華商網資訊報道不實,侵犯了自己的名譽,遂將他們告上法庭並索賠30萬元。昨天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庭上,《電腦報》認為報道只是求證,沒有過錯;華商網則表示同意道歉。
林志穎訴稱,他是臺灣地區演員、歌手和賽車手。今年2月8日,其獲知西安華商網路傳媒有限公司在其轄下華商網發表了一篇名為《林志穎再曝謊言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的失實文章。
林志穎一方認為,該文章轉自《電腦報》2013年12月16日第49期報道,文章在明顯位置標有“摻水的科技達人”、“子虛烏有的作業系統”等虛假內容,甚至將與林志穎無任何關係的“新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描述為是林志穎在26歲時創辦的。在此後,《電腦報》再度發文《林志穎再調查:科技公司真假董事之謎》一文。
庭上,華商網辯稱,該涉案文章轉自網易,作為合作單位,華商網可以轉載網易公開發表的稿件。另外,因涉案公司在臺灣註冊,公司無法查實林志穎是否為董事,故同意道歉但不同意賠錢。
《電腦報》認為,其享有輿論監督權,該篇報道自始至終是在求證,並沒有確定林志穎不是該公司董事。況且,經充分調查,林志穎現在並非該科技公司的董事。至於其以前是不是,必須是利害當事人才能查詢。
該案暫時休庭,並將擇日宣判。(記者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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