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日常生活中,較之産品品質問題而言,商家格式合同中的各種霸王條款,也讓消費者苦不堪言,且這些條款往往只在發生糾紛時才被消費者意識到。今天正值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之時,設立在房山區的本市首個格式條款評審委員會也從收集的一些合同中審定出一批生活中常見的“霸王條款”,以提醒消費者多加小心。
代簽可以有
授權是前提
●買房條款:業主、客戶及雙方近親屬、朋友、同事簽字,視為本人簽字認可。
●解讀:合同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般只能由當事人本人簽字,如果由他人代為辦理,則必須有當事人出具的嚴格、明確的授權,沒有委託授權的合同,其效力處於待定狀態,必須經被代理人一方追認方為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的,合同無效。專家舉例稱,一個人的房子,他的近親屬、朋友、同事簽字就能給他賣了,就視為他本人同意了,那任何人的房子都可能隨時“被同意”賣掉,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押金鑰匙兩回事
不給鑰匙算違約
●買房條款:不交押金不給鑰匙。
●解讀:在日常生活中,裝修押金是很多購買新房準備入住的人都曾遇到過的,這明顯構成侵權。因為我們的業主是跟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跟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雖然在現實中業主違規裝修的情況經常發生,但不能因此以不交鑰匙強迫業主交納押金,如果開發商未按期將鑰匙交給購房者,購房者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選擇權在顧客
仲介無權干預
●仲介條款:房主、客戶通過本仲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為無效。
●解讀: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這是仲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合同時普遍使用的條款,也是仲介公司通常所説的防跳單協議。消費者應該具有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看房人可能通過甲仲介得知房源的基本情況,但選擇乙仲介帶領看房,這屬於消費者的選擇權;當然,仲介公司的合法權益法律也是給予保護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仲介公司未最終促成買房合同成立,也可以要求當事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退車換車應自選
商家剝奪是侵權
●買車條款:汽車因經銷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車輛損壞,由經銷商無償給予修復,但購車人不得因此要求退車、換車。
●解讀:經銷商認為,二手車和新車的價格相差甚遠,一旦退車,會牽涉購置稅、保險、車牌等一系列後續問題,所以修車比退車更有利於雙方。在因經銷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車輛損壞的情形下,消費者應享有選擇退車、換車和要求修車中的任何一種方式維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經銷商可以制定適當的退車、換車條件,但不能因為商品價值不一樣,就剝奪消費者的退車、換車權。
收費須講究 概不退還真不行
●婚紗攝影條款:訂金一律不退
●解讀:訂金與定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訂金具有預付款作用,消費者如果因合理原因取消預訂,影樓應當退還;而定金則具有擔保作用,金額不得超過總價款的20%,如果消費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影樓違約,則應向消費者雙倍返還定金。而不管什麼情況下訂金均“一律”不退,顯然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留學條款:在任何情況下不予退還已收費用。
●解讀:如果因為出國留學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的未能出國等情況,也需要讓申請人自己買單,顯然不公平;而“申請出國留學方單方面解除合同退出申請的,不予退還已收服務費”也存在問題,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服務提供方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有合理的原因或法定的原因,應允許合同一方在承擔相應責任後解除合同;另外有條款規定,“申請方因健康原因未能通過體檢的,不予退還已收取的服務費”,但能否通過體檢並非由申請人主觀因素可以決定,申請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國留學,還要被扣全部服務費,顯失公平。專家指出,比較合理的收費辦法是根據申請出國留學的進展程度收費,尚未提供的服務部分在合同因合理原因解除或終止時應予退還。
●醫院收費條款:交費一律四捨五入。
●解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醫院與患者之間是一種平等的關係,對於醫療費用應當遵照實際産生的費用數額交納,醫院可以自行決定放棄屬於自己的一部分權利,但不能單方加重對方的責任和義務,也就是説如果醫院單方決定對收費進行四舍是可以的,但如果要五入,則必須經過對方的同意,否則即構成侵權,屬於霸王條款。
辦張卡圖實惠 權利隱然受侵害
●預付款消費卡條款:本店對該卡有修改權和終止使用權。
●解讀:近年來“預付款消費卡”在我國超市購物、美容健身、休閒娛樂、教育培訓等行業非常盛行,這種消費模式有利於企業回籠資金和鎖定客戶,同時也能通過售卡打折等方式讓消費者獲得實惠,是當前普遍流行的一種商業模式。但這一模式在帶來各種便利的同時,也伴隨著大量的“霸王條款”。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消費者是衝著你的打折優惠辦的卡,然後店家單方就把這個預付費的優惠卡的折扣降低了甚至是不讓用了,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超市會員卡條款:我超市有權在無證據的情況下,認為某張會員卡為異常狀態,終止該卡的會員資格並無須通知持卡人。
●解讀:因為如果按照這一條款的規定,超市可以無任何理由終止任意一個會員的資格,消費者將毫無權益保障可言。這一條比國家工商總局已經明確要求商家不得再使用的“最終解釋權”對消費者的危害更大。
健身本是為健康
沒人願意找氣受
●健身俱樂部條款1:辦理移民或死亡,方可退卡。某健身俱樂部推出的《健身俱樂部會員入會協議書》中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下方可辦理退卡手續,一是辦理了移民手續的,二是有證據證明死亡的。
●解讀:應當允許會員自由退卡,退卡時俱樂部可扣除已消費時間的合理金額與相關費用,否則涉嫌構成強制交易。
●健身俱樂部條款2:更衣櫃內如有遺留物品將被視為遺棄物品,俱樂部將不予保留。
●解讀:既然俱樂部向會員提供更衣櫃,則在會員將物品放入更衣櫃後,俱樂部與會員之間即形成一種保管合同關係,如果會員將物品遺忘在更衣櫃內,則俱樂部或選擇妥善保管相關物品並可要求會員支付因保管該物品而産生的合理費用,或選擇將該物品交至公安部門依法處置,如將其視為遺棄物品不予保留,則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
●健身俱樂部條款3:俱樂部保留變更營業時間、收費標準、已有項目、已有設施或課程的權利,俱樂部在作出前述任何一項變更前,將於俱樂部的告示欄中進行張貼,相關變更將自張貼當日生效。
●解讀: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合同的變更或者補充,均應由合同雙方平等協商,如果一方可以任意變更合同而無需另一方同意,則另一方的權利將毫無保障,比如説俱樂部將營業時間變更為淩晨2點至5點,將收費標準提高至顯然不合理的地步,將一些會員選擇的課程或項目取消,會員的權益均將受到嚴重的侵害。
●健身俱樂部條款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願參加俱樂部,並以理解和預見在俱樂部從事任何體育鍛鍊運動,或使用任何設施可能發生的各種危險、風險及其他後果(如受傷、染疾病等),並承諾將自行承擔因上述原因而引起的任何損壞或損失。
●解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經營者必須定期檢查設備安全,並在會員健身時給予其足夠的、科學的、必需的指導與講解,從而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另外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不是會員個人的聲明可以決定的,俱樂部還必須盡到合理、仔細的審核義務,比如有一些健身運動並不適合未成年人,不能僅憑其個人聲明即視其為完全民事能力人而接受其為會員。
晨報記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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