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央行發佈《關於建立場外金融衍生産品集中清算機制及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達成的人民幣利率互換等場外金融衍生産品交易,應按要求進行集中清算,上海清算所提供集中清算服務。
《通知》稱,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應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確認。市場參與者參加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業務,應與上海清算所簽訂《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協議》。
自2014年7月1日起,金融機構之間新達成的,以FR 007、Shibor_O N和Shibor_3M為參考利率的,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凡參與主體、合約要素符合上海清算所有關規定的,均應提交上海清算所進行集中清算。不能進行集中清算的,應向人民銀行説明。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