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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規則將修改 "公開評審"改為"口頭審理"

2014-02-10 13:54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2月10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今日國家工行總局發佈公告就《商標評審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據介紹,與2005年評審規則相比,共計修改59條,其中刪除12條,增加7條。根據實施條例送審稿的規定,將“公開評審”修改為“口頭審理”。

  公告表示,《商標評審規則》(以下稱評審規則)自1995年制定,分別於2002年和2005年進行了兩次修改。此次修改是在《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的前提下進行的,其主要目的在於適應《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修改,並針對近年來商標評審案件審理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和實踐發展的新需要,進行相應的完善補充。

  就此次修,公告稱,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商標法將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12月底,工商總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議。根據有關工作安排,工商總局正式啟動了評審規則的修改工作。在深入研究、反覆論證並徵求有關部門、代理機構、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現在的徵求意見稿。

  公告還介紹了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商標評審規則》(徵求意見稿)共6章57條,與2005年評審規則相比,共計修改59條,其中刪除12條,增加7條。此次修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的情況,制訂相應的細化規定和補充規定;二是結合評審工作實際需要,對評審規則在實施過程中不適應評審工作需要的規定作了刪減、修訂,對評審工作亟需規範的,作了增補規定;三是對評審規則中有關用語進行修訂,並對有關條文序號進行調整、理順。

  據介紹,本次規則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根據商標法及條例在程式設置、案件類型、法律條款、用語措辭等方面的變化進行修改。除對相應法律條款序號進行修改外,還按照新商標法的規定對評審案件的類型進行了明確,區分了無效宣告復審程式與撤銷復審程式;根據新商標法對異議程式及相應復審程式的調整,明確了不予註冊復審案件的審理範圍;根據新商標法關於審限的規定,將補正期限縮短為十五天,將補充證據期限縮短為三十日;適應新商標法關於商標註冊文件提交方式的變化,增加了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或送達評審文件的規定;根據新商標法對用語的統一和規範,將商標代理組織統一表述為“商標代理機構”等。根據實施條例送審稿的規定,將“公開評審”修改為“口頭審理”。

  根據實踐需要新法對相關評審程式所進行的完善。為了規範案件審理,在總則中對各類評審案件中係爭商標的稱謂進行統一規範;為提高案件審理效率,明確結案的案件為獨任審理;適應實踐中的客觀需要,增加了一審訴訟中因情勢變更導致評審決定、裁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發生變化的處理,明確規定了非實質性錯誤的更正方式;為了規範執行法院判決的重審案件審理,增加了執行法院判決重審的相關規定,明確應重新組成合議組,及時進行重審,並明確重審程式中可以採信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適應訴訟法修改及實踐中當事人提交證據的客觀需求,增加了證據形式的規定,並在其中明確了電子數據證據形式;為進一步規範證據採信,明確規定未經交換質證的證據不應採信。

  據國家工商總局公告,針對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新法對以下方面做了修改。對於現行評審規則中雖有規定但是明顯不適應工作要求的規定,修改稿對有關條文作了修改或刪減。一是針對實踐中常見的當事人不按規定的份數提交副本且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情況,明確規定提交證據材料副本內容與正本內容不一致且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予受理評審申請,或者視為未提交相關材料;二是針對實踐中當事人商標發生轉讓、移轉,受讓人或者承繼人不及時聲明承受相關主體地位的,按照是否影響案件審理,規定了逕行轉換當事人、駁回評審申請、結案等處理方式;三是針對實踐中多人共同參加評審案件送達的實際需要,明確共同申請人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四是對評審決定、裁定移交商標局的時間予以延長並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五是對實踐中缺乏操作性的,例如對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處理、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30日發出《受理通知書》等規定予以刪除。

  公告還確定了新舊法適用的基本原則。評審規則區分不同情況,就新舊法銜接階段的法律適用問題、審限等問題作了明確。在附則中規定,對於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作出的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決定或異議裁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商評委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審理的案件,除異議復審案件的主體資格問題外,其餘程式問題和實體問題適用新法;對於商評委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在其施行後審理的無效宣告、無效宣告復審和撤銷復審案件,程式問題適用新法,實體問題適用舊法。對於在新法施行前受理的商標評審案件,應自2014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審理期限。

  據了解,本次修改還根據不同條款之間的邏輯關係,對條款順序進行調整,並對重復性規定予以刪除;對規則中容易引起歧義的規定予以修正,對相關措辭予以統一規範。(中新網財經頻道)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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