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今天發佈《關於中央企業資産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資産對外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産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産轉讓,確需在國有、國有控股企業之間協議轉讓的,由中央企業負責審核批准。産權交易機構所在省、區、市建立了資産轉讓進場交易制度,且資産交易資訊接入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産權交易資訊監測系統的可以從事中央企業資産交易業務。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有明確要求的,資産轉讓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制。
《通知》要求,中央企業要建立並完善企業生産設備、房産、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智慧財産權等各類資産轉讓的管理制度,明確資産轉讓管理的職責部門、管理許可權、決策程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進場交易的資産種類、金額標準作出具體規定,並將相關制度報送國務院國資委備案。
《通知》要求,資産轉讓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産評估的,應當進行評估並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於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産評估結果。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資訊公告期限。經公開徵集産生2個及以上意向受讓方的,應當採用競價方式進行交易。經公開徵集沒有産生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並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於資産評估結果的90%,應當獲得相關資産轉讓行為批准機構書面同意。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有明確要求的,資産轉讓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制。資産轉讓成交後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價款。
記者 李予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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