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和銀監會日前公告,信貸資産證券化發起機構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礎資産信用風險,該比例不得低於5%。
公告稱,信貸資産證券化發起機構應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礎資産信用風險:(一)持有由其發起資産證券化産品的一定比例,該比例不得低於該單證券化産品全部發行規模的5%;(二)持有最低檔次資産支援證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檔次資産支援證券發行規模的5%;(三)若持有除最低檔次之外的資産支援證券,各檔次證券均應持有,且應以佔各檔次證券發行規模的相同比例持有;(四)持有期限不低於各檔次資産支援證券存續期限;(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