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修改具體內容包括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刪去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修改後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總局29日對此表示,《公司法》的修改,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便利了公司準入。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對於充分利用現代公司制度的優勢,激勵社會投資熱情,鼓勵創新創業,特別是對促進小微企業、創新型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拉動內需,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左 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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