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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司法新舉措修復被污環境

2013-12-26 11:16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對於已經形成的污染、破壞行為,一些地方創新設立生態修復機制。恢復性司法措施使犯罪人在力所能及範圍內承擔修復職責,既保護生態環境,又有效促進犯罪人人格和社會角色回歸

  □本報記者周斌

  來自中央氣象臺的消息顯示,12月25日,北京、河北、天津等8省多地陷入霧霾,局地6級污染。近一段時間以來,全國各地揮之不去的霧霾,讓民眾對環境保護的重視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採訪多位司法實務人士獲悉,針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近年來,司法機關積極探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機制,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創新設立禁止令、恢復性司法等,加大環境司法保護力度,有效提升了環境司法保護社會公信力。

  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漸擴大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近日宣判江陰市環境保護局訴3名自然人和兩家企業水污染責任公益訴訟民事案,判處被告賠償損失近59萬元,賠償金將用於污染治理等。

  環境公益訴訟是司法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內容。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污染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此之前,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已經開展積極探索。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庭庭長王向紅告訴記者,昆明中院自2008年12月成立環保庭後,推動出臺辦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系列文件,規定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可以作為支援起訴人督促並支援公益訴訟人起訴;訴訟費用可以向公益訴訟救濟基金申請,被告的賠償金向該基金支付,環境修復費用由該基金支出。

  截至目前,昆明中院共審理6起環境公益訴訟案。審結的全國首例由環保行政機關起訴的公益訴訟案,判令被告支付賠償金417.21萬元。該案也被評為2011年全國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探索中,一些地方司法機關還向民間組織敞開環境公益訴訟大門。

  2012年12月19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對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某景區佔用林地造觀光電梯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這是全國首例由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生態公益訴訟。

  “行政機關對環保公益訴訟的起訴義務往往意識不強,不夠主動。”濱湖區法院院長王春年表示,為此,濱湖區法院一方面督促有環保職能的行政機關積極履職,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另一方面,對符合法律條件的社會團體提起的公益訴訟給予肯定,對因此而支出的訴訟費用給予支援。

  據介紹,濱湖區法院正在嘗試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如在非法捕撈案件中,除退贓判刑外,將賠償魚苗費、飼料費等公益民事賠償內容列入附民事判決。

  恢復性司法避免一賠了之

  濱湖很多村鎮都有集體山林,一些村民便夜間上山砍伐成年樹木,再圈地種植經濟作物。為防止毀林現象進一步蔓延,2012年6月,濱湖區法院對不特定村民發佈禁止令,禁止擅入林區砍伐植被改种經濟作物,違者將承擔法律後果和責任。禁止令發佈後,未發現新的砍伐違法行為。

  “從保護環境角度出發,遏制污染、破壞的行為肯定是越快越好,但法院的裁判一般具有滯後性和補償性,無法起到及時救濟的效果。”王春年説,2008年,無錫法院在全國首創環保禁止令。濱湖區法院至今共發放25份禁止令,有效遏制了涉餐飲、排污、製造等行業多起環境污染事件。

  王向紅表示,為保證禁止令順利執行,昆明中院在出臺適用環保禁止令若干意見的基礎上,還制定了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環保禁止令的規定。

  記者了解到,對於已經形成的污染、破壞行為,司法保護並非一賠了之,一些地方創新設立了生態修復機制。

  王春年介紹説,2010年,濱湖區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捕撈水産品案,被告非法捕撈政府放養用於改善生態環境的鰱魚,法院判令被告購買價值8000元魚苗重新放養至該水域。此後,該院陸續針對多起毀林案判令重新種植,以修復生態損害。

  昆明中院則與市環保局、安寧市林業局等單位在車木河水庫水源保護區建成佔地200余畝的環境公益訴訟林,用於集中植樹,涵養水源,修復生態環境。

  “恢復性司法措施的運用,使犯罪人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承擔公益修復職責,既保護了生態環境,又有效促進了犯罪人人格和社會角色的回歸。”王春年説。

  打擊環境污染犯罪不手軟

  昆明市東川區小江曾因一度嚴重污染呈白色,被外界稱為“牛奶河”。12月17日,昆明中院對東川“牛奶河”案作出二審判決,因上訴人馬某主動繳納罰金、自願繳納環境污染救濟專項資金,被認定為有悔罪認罪表現,改判緩刑。

  為依法有力打擊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犯罪,2011年6月,昆明中院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製定相關意見,明確規定對污染破壞環境資源、阻礙環境執法、環境監督失職行為進行刑事立案追訴的具體標準。5年來,昆明兩級法院共審理涉環保刑事案約350件,其中,中院審理涉環保刑事案45件。

  環境污染貽害子孫後代。今年以來,公安部集中部署各地重拳打擊污染環境犯罪活動,迅速偵破一批發生在山東、湖南、雲南等地的污染環境重大案件。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降低環境污染入罪門檻。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徐安表示,江蘇檢察機關努力做到對污染環境犯罪行為零容忍,敢於執法、鐵腕問責;和省法院一起貫徹兩高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具體實施意見。今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146件313人。

  “兩高司法解釋將污染環境罪從結果犯變成行為犯,只要一有相關危險行為就可以入罪,降低偵查機關工作難度,將更多環保刑事案納入審判範圍。”王春年表示,濱湖區法院將積極做好應對措施,進一步加大生態環境刑事保護力度。

  本報北京12月25日訊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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