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23日訊 記者蔡岩紅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公告明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公告指出,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並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除此之外,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此外,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如符合相關規定條件,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試點實施後,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公告明確,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後,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於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該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