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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發佈支援小微企業融資十一條意見

2013-07-25 13:22 來源:發改委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小微企業融資服務

  支援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發改財金[2013]14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省經貿委、深圳市金融辦: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援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落實全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拓寬小微企業(係指《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渠道,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援力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省級、副省級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應依據《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與屬地財稅部門建立順暢的工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及時足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加快設立小微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于小微企業。已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加快研究出臺鼓勵所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支援小微企業的激勵制度,可採取對參股創投企業設置投資小微企業的最低股比要求、支援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孵化器類企業投資,對投資小微企業的項目進行跟進投資等措施,支援小微企業發展。

  三、支援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産業投資基金髮行企業債券,專項用於投資小微企業;支援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産業投資基金的股東或有限合夥人發行企業債券,擴大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産業投資基金資本規模。

  四、繼續加大國家新興産業創投計劃實施力度。按照“政府引導、規範管理、市場運作、鼓勵創新”的原則,鼓勵新興産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企業進一步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高技術産業領域小微企業的投資力度,在科技創新、戰略規劃、資源整合、市場融資、行銷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對創新型小微企業的增值服務水準,促進創新型小微企業加快發展。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要做好新興産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

  五、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鼓勵財政出資的股權投資企業、産業投資基金支援小微企業的政策措施,完善國有股權投資企業、産業投資基金績效考核制度。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應積極協調屬地國資部門,完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績效考核政策,鼓勵其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投資。

  六、鼓勵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積極開展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與小微企業的項目對接活動,促進創業投資、股權投資資本的投資需求與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的有機結合。

  七、進一步完善“統一組織,統一擔保,捆綁發債,分別負債”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相關制度設計,簡化審核程式,提高審核效率,逐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規模。對於集合債券發行主體中募集資金規模小于1億元的,可以全部用於補充公司營運資金。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優先做好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申請材料的轉報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八、擴大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試點規模。貫徹國務院國發[2012]14號文件關於“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資平臺,支援符合條件的小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的精神,在完善風險防範機制的基礎上,繼續支援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試點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募集資金在有效監管下,通過商業銀行轉貸管理,擴大支援小微企業的覆蓋面。鼓勵地方政府出臺財政配套措施,採取政府風險緩釋基金、債券貼息等方式支援“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穩步擴大試點規模。

  九、鼓勵發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投向有利於小微企業發展的領域。鼓勵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發債用於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內小企業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標準廠房等的建設;用於完善産業集聚區技術、電子商務、物流、資訊等服務平臺建設;用於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路工程建設等,鼓勵發債用於為小微企業提供設備融資租賃業務。支援中小型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企業技術改造,包括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節能減排、提高産品和服務品質、改善安全生産與經營條件等。

  十、貫徹《關於堅決遏制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的通知》(發改産業[2013]892號)精神,支援創業投資企業、産業投資基金、企業債券滿足産能過剩行業的小微企業轉型轉産、産品結構調整的融資需求。嚴格限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財政出資的股權投資企業、産業投資基金間接或直接投向産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産能項目、違規在建項目。

  十一、清理規範涉及企業的基本銀行服務費用,完善銀行收費定價機制。加強對商業銀行收費的監管,把規範銀行收費行為作為清理治亂減負的重要內容,重點查處商業銀行審核發放貸款過程中強制收費、捆綁收費、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行為,以及明令取消的項目繼續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行為。徹查違規行為,整肅經營環境,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實際融資成本。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7月23日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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