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佈2012年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
財綜[2013]34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的規定,現公佈《2012年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錄》所列政府性基金項目為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按規定程式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向社會徵收的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包括資金、附加、專項收費,下同)。各項政府性基金的徵收範圍、標準、期限和資金管理方式等,應嚴格按照《目錄》中註明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凡未列入《目錄》以及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應拒絕繳納。2013年1月1日以後新增、調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或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17號)規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將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併為民航發展基金。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33號),自2012年7月1日起徵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專項用於船舶油污損害及相關費用的賠償、補償。
四、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34號),自2012年7月1日起徵收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專項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費用補貼及相關支出。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