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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舉行首次銀行業監管磋商 將建監管合作機制

2011-04-26 09:06 來源:中新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中國銀監會網站25日消息,4月25日至28日,大陸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臺灣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在臺舉行第一次兩岸銀行業監管磋商活動。本次磋商,是繼兩岸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與《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諒解備忘錄》之後,雙方金融合作的又一重要進展。

  目前,兩岸銀行業交流合作已經進入一個全新的階段。大陸已開放臺資銀行在大陸開設分支機構,4家陸資銀行也獲准在臺灣開設代表處(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建設銀行)。兩岸銀行監管機構進行直接磋商,有利於促進兩岸銀行的審慎經營和銀行體系的穩定,也有利於增進市場信心和維護兩岸存款人的利益。

  本次磋商期間,雙方就建立兩岸銀行監管合作機制的內容及運作方式進行了溝通。雙方認為,為增進兩岸銀行業監管合作,促進銀行穩健運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首先應建立兩岸銀行監管合作機制。有關機制旨在不斷加強和完善兩岸銀行業監管合作制度和體系;重視在監管工具、方法的持續改進和看法交流;並就共同應對國際金融等市場的變化與挑戰,推進金融監管改革雲集智慧和力量。這次監管磋商為此明確了 “日常聯繫”、“互訪交流”及“現場檢查”等三部分內容的具體合作思路和措施。

  在“日常聯繫”部分,雙方明確了聯繫人員、聯繫事項、聯繫方式和書面資料提供方式等內容。

  在“互訪交流”部分,雙方重申定期輪流在兩岸舉行銀行監管磋商的必要性,考慮到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開放初期,需溝通的議題較多,故原則上初期每年舉行兩次高層磋商會晤(上半年及下半年各一次),待兩岸銀行監管合作機制運作平穩後,可視需要將高層磋商會調整為一年一次。另外,業務主管級別的交流和磋商則視實際需要隨時舉行。兩岸監管磋商討論議題可包括雙方市場準入秩序協調、銀行業務經營協商事項、監管法規交換意見等。雙方約定在正式會談前,先將己方預擬議題和內容提供給對方,再于正式會談時進行充分討論。

  在“現場檢查”部分,雙方同意實施檢查前通過聯繫窗口將檢查初衷和計劃以書面通報對方;檢查工作完成後,雙方人員應適時充分地交流意見。

[責任編輯: 李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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