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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擬規定:大陸商務人士赴臺不得停留超1月

2011-04-02 09:34 來源:中新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臺灣《經濟日報》報道,臺當局“行政院”3月31日審查完成“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修正案”,增訂條款,限縮企業邀請大陸人士赴臺商務研習每年上限100人、停留不得逾一個月,但在臺成立營運總部、研發中心者不在此限。

  報道稱,該修正草案放寬臺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邀請的大陸企業負責人、經理人、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有助基隆港、臺北港、桃園航空、臺中港、高雄港和蘇澳港六大自貿港招商。

  臺“行政院”官員表示,全案報請“行政院長”吳敦義核定後,就可對外公佈施行,最快4月中旬上路。

[責任編輯: 李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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