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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第二階段新增開放42個陸資來臺投資項目

2011-03-03 08:59 來源:中新社 字號:       轉發 列印

  臺灣“經濟部”2日傍晚在臺北召開記者會宣佈,第二階段新增開放42個陸資來臺投資項目,其中包括製造業25項、服務業8項及公共建設9項。

  臺“經濟部長”施顏祥向與會記者説明瞭此次開放的具體項目,在製造業方面,本次開放25項,目前累計開放項目佔臺灣製造業細類總項目的42%。

  其中染料及顏料製造、金屬模具製造、電池製造、風力發電設備製造、産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等10項沒有限制條件。

  對於肥料製造、化工機械設備製造業、污染防治設備製造等10項,開放陸資參股投資現有企業的持股比率不得超過20%,合資新設企業的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50%,且對該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對於外界認為比較敏感的整合電路製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及其零組件製造業等5類項目,臺方規定,陸資參股投資現有企業的持股比率不得超過10%,合資新設企業的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50%;且對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並須提出産業合作策略,通過專案審查。

  在服務業方面,此次開放8項,累計開放項目也已佔臺灣服務業細類總項目的42%。第二批開放項目主要是配合公共建設開放項目的服務業,包括觀光用空中纜車運輸服務、停車場業、遊樂園及主題樂園(非屬森林遊樂區)等。

  在公共建設方面,此次開放9項,包括民用航空站與其設施之維修棚廠、交通建設之停車場、污水下水道、重大商業設施之會議中心等項目,其中針對民用航空站與其設施之維修棚廠,除軍民合用機場不開放外,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50%。

  施顏祥稱,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是按照“先緊後寬”、“循序漸進”、“有成果再擴大”的原則,此次並考慮到臺灣産業因應能力、大陸投資意願、兩岸産業分工及互補性等條件因素。

  臺灣“經濟部”同時發佈的新聞稿稱,陸資來臺投資,有助於充裕臺灣産業資金及活絡金融市場,增加就業機會,並可擴大兩岸産業合作的領域。

  此前,臺灣當局曾于2009年6月30日宣佈開放首批192個陸資來臺投資項目,次年再開放12項,今年1月1日配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服務業早收清單又開放1項,加上此次42項累計開放247項。

  據統計,截至今年2月底,臺灣經濟主管部門共核準陸資來臺投資案120件、增資案6件,投(增)資金額1.39億美元;核準設立辦事處33件。

[責任編輯: 李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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