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辦理不動産統一登記
1、原有房屋、土地等産權證書是否需要更換?
答:不需要。原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動産權證書依然繼續有效,不強制更換新的證書。但3月1日後辦理買賣、變更、轉移等過戶手續時換發新的不動産權證。
2、不動産登記的類型都有哪些?
答:依照《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動産登記的類型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登出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
3、哪些不動産權利可依法辦理登記?
答: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産權利。
4、辦理不動産統一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並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一是登記申請書;而是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三是相關的不動産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産權屬證書;四是不動産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是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説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5、不動産登記,哪些登記需要雙方申請,哪些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答:一是尚未登記的不動産首次申請登記的;二是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産權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産權利的;四是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是不動産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産權利,申請登出登記的;六是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況。以上情況以外的,均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6、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在幾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産登記手續?
答: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産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在哪種情形下不動産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答: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三是申請登記的不動産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8、原有不動産權證書遺失、損害等,如何換發、補發?
答:不動産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破損、填制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産登記機構申請換發。不動産權屬證書或證明遺失、滅失的,不動産權利人提出補發申請的,應當在公開媒體上刊發遺失、滅失生命,不動産登記機構方可補發。華西城市讀本記者 楊莉 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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