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説是‘雙氣’,為啥暖氣不通了?”濟南市民趙亮(化名)好不容易攢夠錢買了套有暖氣的房子,到了冬天卻發現停暖了,趙亮越想越生氣,一紙訴狀把賣主告到法院,要求他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日前濟南市槐蔭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因證據不足沒有支援趙亮的訴訟請求。
買的雙氣房,半年後“斷暖”
去年年初趙亮看中了濟南市槐蔭區某小區的一套二手房,當時他還摸過暖氣片,確實是熱的。他覺得挺合適,就與賣主錢爽(化名)簽訂了購房合同,不久後入住。
但半年後的8月份,趙亮看到小區大門口張貼了一張通知,寫著“因企業經營原因,自2014年起停止對小區的供暖,請各業主自行解決供暖問題”。趙先生一看急了,剛買到房子才半年,怎麼説不供暖就不供暖了呢?趙亮四處打聽後得知,2013年交採暖費的時候,供暖方就已經告知業主,2014年小區將不再供暖。
他疏忽了一個問題,這套房子是一家單位的房改房,小區供暖方式並非全市統一集中供暖,而是由錢爽所在單位單獨供暖。趙亮非常生氣,他認為錢爽隱瞞了這一事實,於是把錢爽訴至槐蔭區法院,要求賠償違約金20萬元。
拿出“鄰居證明”,法院沒採信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了證明錢爽在賣房時就知道小區不再供暖,趙亮拿出了一份由鄰居孫某出具的《證明》,內容由趙亮書寫、孫某簽名,載明:“孫某交2013年冬季取暖費時,已經被口頭告知,2013年係最後一季供暖,今後將不再集中供暖。”
錢爽對《證明》不認可,並要求孫某到庭作證。這下趙亮犯了難,他説自己與孫某不熟,能取得孫某簽字已經不易,無法讓孫某到法院作證。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雙方的購房合同屬有效合同,對於趙亮主張錢爽隱瞞房屋將停止供暖這一重要資訊,他應承擔舉證責任。儘管趙亮提供了一份有孫某簽字的《證明》,但因孫某本人未到庭,法院沒有採信。最終,法院駁回了趙亮的訴訟請求。本報記者 馬云云 通訊員 董永濤 丁哲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