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鴻恩
前不久,給上海的一個朋友打越洋電話。他談起入睡前,一定會仔細檢查,確定每扇窗子都緊緊關牢。
“你不是住四樓嗎?”我問。“沒辦法,小偷有本事爬進來的。”
我回上海探親訪友時,發現三四層以下的房子全都窗外有窗,鋼筋鐵骨,密密麻麻,總是讓我産生不好聯想。在美國,很難看到這種“鐵窗”。難道美國沒有小偷?美國當然有小偷。那麼,為什麼美國住宅不裝鐵窗?不如先來看一個著名的案例。
1992年10月17日晚上8點多,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16歲日本留學生服部剛丈和一個朋友去參加萬聖節派對,兩人按地址找到了一個民宅,誤以為就是開派對的地方。按了門鈴,沒人開門,兩人準備離開,就在這時,女主人出現在車庫門口。她丈夫,30歲的皮埃斯,提著手槍出來看咋回事,看兩個人朝他迅速走近,於是喝令“別動”(Freeze)。但服部可能將Freeze聽成了Please(請),皮埃斯開了槍,服部距離他5英尺,胸部中彈倒下。
警車和救護車趕到後,服部已經奄奄一息,數分鐘後因肺部失血過多,回天乏術。
皮埃斯被以殺人罪的罪名起訴,但地方法院經7天審訊,12名陪審員一致認為,皮埃斯無罪。法律依據是:為保護自身和財産的安全,對侵入私宅者可以使用致命武器。
美國的這條法律叫做“堡壘原則”,也叫做“堡壘法”,或者“住宅防衛法”。該法律規定:對非法侵入和暴力襲擊,主人、租戶、委託保管人等,有權使用致命武力。住宅“堡壘”包括院子和車道,有些州的法律更進一步將工作場所和私人車子都歸入“堡壘”範圍,不可侵犯。
法律允許使用致命武力來對付侵入者的最基本的條件是:一個侵入者,必須是正在試圖或已經試圖非法地,並且(或者)強行,進入並非空置的住房、商行或汽車。
只要發現這樣的侵入者,就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打死了他,未必成為英雄,但肯定無罪。
有此強大的法律保護,平民百姓不用害怕小偷破窗撬門,明星名人也不用擔心狗崽隊潛入花園了。使用致命武力,可用鐵棍、尖刀、槍支等。一下子就能要了命。私闖民宅的後果不是被打兩下,而是極有可能白白送命,誰還敢冒此風險?
當然,堡壘法有許多具體的條款,不能濫用。比如將仇家騙到自己的“堡壘”然後“做了”他。那樣的話,就是謀殺了。
(本文內容摘自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美國民生實錄》一書,經出版方授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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