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依法、自願、有償”是保障農民權益公平的前置性、原則性意見。但現實操作中,分散的農民缺乏對等議價能力,且本應作為“公證人”角色的一些基層政府變身為土地流轉“主導方”。可見,應儘快幫助農民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場化議價平臺。
本期“經濟日報 中央電視臺聯席評論”話題——議價平臺不完善 土地權益難保障。
近日有媒體報道,陜西銅川市耀州區錦陽路街道辦事處在實施某葡萄莊園項目時,強行用鐵網圈佔村民耕地,強制部分村民在流轉委託書上簽字畫押,引起群眾不滿。
該報道刊出後,當地政府隨即調查。但值得關注的是,“調查”結果並未直接回應報道細節,而是詳述流轉工作的程式合法與“少數農戶”的行為過激。真相如何,尚待分解。但可以肯定的是:對這個葡萄莊園項目,當事各方意見分歧較大。
近年來,中央已經明確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相關政策。其中,“依法、自願、有償”是保障農民權益公平的前置性、原則性意見。不少地方還規定:未經原承包農戶同意和備案,受轉方流轉土地無效。可見,政策設計中保護農民的意圖非常明確。但現實操作中,農民對已經國家確權的土地權益為何仍然難以自主,導致“流轉”變“強轉”呢?
僅從媒體報道看,問題似乎出在企業法制意識淡薄、少數基層幹部工作作風簡單化等方面。但仔細研究會發現,矛盾的根本在於土地流轉交易體系的天然缺陷上:即交易雙方議價能力嚴重不對等。説到底,在面對企業這種高度組織化的主體時,分散的農民缺乏對等議價能力。
土地流轉政策旨在賦予農民土地物權進入市場、實現增值的權利。但企業和農戶流轉合作的過程,必然是一個複雜的談判和妥協過程。包括上述銅川耀州區的案例在內,我們發現在大量土地流轉中:一是幾乎不存在討價還價的議價過程,農戶群體基本被簡單分為同意和不同意兩類;二是即使少數農戶提出要價,但由於預期模糊、缺少標準或談判技能差,其訴求會被認為“漫天要價”,因此交易流産在所難免;第三,也是最關鍵的因素,是基層政府角色模糊。仍以耀州區為例,雖然陜西省出臺了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意見,並明確規定“應該由轉出農戶與受轉方直接協商;村基層組織做仲介或協調組織流轉的,應由轉出土地農戶出具委託書……未經委託同意,不得強行代替農戶轉出土地”等詳盡內容,但從操作實踐考量,村基層組織的仲介協調角色並不獨立,且往往被基層政府所主導。
事實上,出於發展壓力、政績思維甚至利益牽連等原因,本應作為“公證人”角色的一些基層政府,在實踐中卻變身為土地流轉“主導方”。如此,企業與農戶的談判就更加不對等:雙方的談判悄然變成企業、政府與農戶之間“2對1”的博弈過程,農戶在其中的議價權更加無從談起。
可見,在當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應儘快幫助農民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場化議價平臺。對此,可借鑒一些地方正在試點的農村資産交易中心機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業務納入規範交易體系——通過金融、評估、結算、擔保和支付保障等仲介服務程式,讓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權益公開公平公正地交易、兌現並增值。如此,就能夠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不僅保護農民利益的政策初衷得以實現,基層政府也可避免瓜田李下之嫌,做好政府該做的事。(本文執筆:張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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